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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返回公告列表 >>

2018-11-29

各县区人社局、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18〕45号)的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38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1280元,无为县1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6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15元,无为县14元。

各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所有用工人员,特别是对在职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企业要开展重点检查和督查活动,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实到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8年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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