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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要小心!这些法律风险点密集,关乎劳动争议与处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7-1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企业在招聘阶段面临的法律风险点众多,若处理不当,可能会招致劳动纠纷、行政处分或造成经济损失。本文作者依据2025年最新法律法规及实际案例,对主要风险点和合规要求进行了系统总结。文章重点探讨了发布招聘信息时可能存在的风险、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旨在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风险类别

发布虚假的招聘广告,存在一定的风险:用人单位若进行此类行为,比如编造工作职责、薪酬福利、企业背景等信息,可能会遭受行政制裁,遭遇法律纠纷,以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存在风险因素:设定带有歧视性质的条件(例如性别、年龄、地区限制),此举可能触犯法律法规,导致行政机关处罚、诉讼以及经济赔偿等风险。常见歧视现象包括:(1)性别歧视:例如,雇主在招聘广告中限定某些非特定岗位仅招聘男性或女性。健康歧视:招聘广告中直接标明:“我们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HIV检测呈阳性者”等字样。(年龄歧视:某些职位招聘条件中明确指出:“仅限30岁以下人士”等表述。(地域歧视:在招聘信息中常见“不招收来自某地区的人员”等类似措辞。未履行告知职责存在风险,若未真实说明工作性质、职业潜在危害(例如化学品接触岗位)或工作环境条件,则可能涉嫌欺诈,进而使劳动合同失效,劳动者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二、合规建议

岗位设定需紧密契合工作本身的实际需求,例如消防员岗位需进行体能测试,但性别不应成为限制条件。

2、避免使用“限某地户籍”“不招乙肝携带者”等表述;

使用正式的《确认告知书》详细列出重要内容,包括职业危害、工作时间等,并由申请者亲自签署后妥善保存。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民族、种族、性别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

第十三条规定,女性在就业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在招聘员工过程中,除非国家明确指出某些工作或岗位不适合女性,否则不得因性别因素拒绝录用女性,亦不得设定高于女性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拥有获得平等就业机会以及自主选择职业的合法权益。在就业过程中,劳动者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的歧视。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招聘人员或进行职业中介服务时,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需确保向求职者提供均等的就业机遇和公正的就业待遇,严禁对求职者进行就业上的不公平对待。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确保女性与男性在劳动权益上享有同等地位。在招聘过程中,企业除遵守国家规定的某些特定工种或岗位不适宜女性外,不得因性别因素拒绝招聘女性或对女性设定更高的录用标准。同时,企业在与女性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包含限制女性员工结婚或生育的相关条款。

招聘广告法律风险及应对_招聘信息_企业招聘法律风险点

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在劳动权益上享有同等地位。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需依照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实施相应的关照。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致力于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各级政府需对残疾人就业进行整体规划,并努力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就业环境。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对残疾人持有偏见。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得以员工携带传染病病原体为理由拒绝其入职。然而,若医学鉴定确认某员工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未治愈或排除传染可能性之前,该员工不得参与那些可能促使传染病传播的工作,这些工作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禁止从事的职业。

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农村务工人员进入城市寻求工作机会时,应享有与城市务工人员相同的劳动权益,且任何形式对农村务工人员进入城市就业的差别对待和限制都是不允许的。

第六十二条 若有违反本法律条文的行为,出现就业歧视现象,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就业过程中,劳动者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而遭受不公平对待。

第五条规定,农村务工人员进入城市寻求工作机会时,应享有与城市务工人员相同的就业权益,且不得因他们的农村出身而在就业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限制。

第九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拥有自主选择员工的权力。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必须确保为劳动者提供均等的就业机会,并给予公正的就业待遇。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一是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刊登不实的招聘广告;二是扣留被录用者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三是通过担保或其他方式向求职者索要财物;四是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雇佣的其他人员;五是雇佣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是以招聘人员为名,谋取非法利益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在招聘员工过程中,除非国家明令禁止女性从事的特定工种或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作为拒绝女性应聘或提高录用标准的理由。同时,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不得包含限制女性员工结婚或生育的条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因为应聘者携带传染病病原体而拒绝其入职。然而,若医学鉴定确认该携带者尚未康复或传染风险未消除,则在此期间,他们不得参与任何可能促使传染病传播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禁止性工作。企业招聘员工时,除了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卫生部门的规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特定职业有所限制外,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结果强制作为体检的评判依据。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简章或广告时,严禁包含任何形式的歧视性信息。

若用人单位违反了本规定的第十四条款第二、三项内容,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若违反了第十四条款第四项内容,则需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惩处。若用人单位违反了第十四条中第一、五、六款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有权对其处以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同时,若这种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失,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若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之外,若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对其处以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若因此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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