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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遇工资面议陷阱?江苏大学生应聘月薪遭缩水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7-1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求职过程中,人们常常在单位的招聘公告上发现诸如“工资面议”之类的表述。对于缺乏社会经验的求职者而言,这往往容易使他们陷入“陷阱”。4月24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在江苏如东,一名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原本约定的月薪为6500元,然而实际到手的薪资却减少了2000多元。为此,人社部门发出警示,提醒广大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需保持警惕,以免陷入维权不易的困境。

不久前,一位名叫方某的大学生前往江苏的一家电缆公司求职,该公司招聘人员回应称,“待劳动合同签订后,工资问题再做商议。”方某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经理口头承诺其月薪为6500元,然而这一约定并未在合同中予以书面记载。

领到首月工资时,他惊讶地发现金额仅为4200元。面对此疑问,经理回应道:“当时约定的薪资就是4200元。”由于劳动合同中并未记录“面议”的结果,他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遭遇了举证的难题。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负责,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亦规定,在劳动争议出现时,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负责,并需提供证据。若与争议相关的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则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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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传来消息,若劳动合同中未将“工资面议”的条款明确记载,那么一旦劳资双方在工资支付问题上产生分歧,就只能依赖相关证据来加以解决。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无法证明相关证据已被用人单位所掌握和管理,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顾某同样居住在南通郊区,他也注意到了一则广告,觉得这个职位非常适合自己。招聘广告上写着“工资面议”。在电话沟通中,公司经理向他暗示了丰厚的待遇。然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顾某才意识到公司提供的月薪仅是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85%。这个事实让他无法接受,最终只能带着失望离开。

据相关资料显示,"工资面议"这一表述,常被雇主用作吸引求职者的一种策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在招聘过程中,雇主有义务向求职者详细说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地点、潜在的职业风险、安全生产情况、薪酬待遇,以及求职者希望了解的其他相关信息……

案例中的企业普遍采用“薪资面议”的说法来代替真实告知薪酬,甚至通过暗示待遇优厚的方式来诱骗求职者,这显然是对其法定责任的违背。与此同时,企业明知自己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求职者的知情权,并可能给求职者带来损失,却依然放任不管,这种明显违法行为显然存在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指出,若某人的行为因过失导致他人民事权益受损,那么该行为人需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基于此规定,顾某有权利向公司提出索赔,以补偿其因前来签约而遭受的损失。

(现代快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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