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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下,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及调解工作要点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7-17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廖永安,湖南省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的研究员,同时也是湘潭大学的校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深化改革方面提出了“六个坚持”的重要原则,其中一点强调“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确保人民的需求得到响应,改革的成效惠及人民,改革的过程依靠人民,改革的成果由人民共同享有”。以人民为核心的发展理念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价值导向,这一理念贯穿于法治社会的构建始终,并形成了我国在社会矛盾与纠纷解决方面的根本立场。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领导人对调解工作给予了极大关注,针对矛盾冲突的解决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明确指出“我国的具体国情使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必须构建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和化解的综合机制”,并倡导“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途径”,从而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根本的指导原则和行动方向。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需“构建新形势下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确保将各类矛盾和纠纷在基层或初期阶段得到有效解决”。国家领导人着重指出,要“规范化群众矛盾调解工作流程”,确保民众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寻得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核心来化解各类矛盾和争端,其核心要探讨的根本性问题在于:纠纷解决机制究竟是为了服务谁、依赖谁。在法律表述的语境中,人民既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参与者,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主体,他们享有丰富的法律权益,并拥有多样化的利益诉求。秉持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原则来推进调解事务,旨在确保民众在遇到难题时能够寻得一个公正的解决方案,使公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体会到公正与正义,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调解、仲裁以及诉讼构成了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三大主要途径,其中调解作为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矛盾解决机制。人民调解,这一源自我国特色的法律机制,生动体现了我们党始终坚持的群众路线,对于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其作用不可或缺。

在纠纷解决的理念层面,民众的愿望在调解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马克思曾提出,人的成长应当是全方位的,即作为一个完整的个体,能够全面地把握自己的本质。我国领导人亦多次重申,必须持续推动人的全面进步。国家领导人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人民并非空洞的象征,而是由一个个鲜活的个体组成,他们拥有血肉之躯,情感丰富,既有爱恨交织,又有梦想追求,内心亦充满矛盾与挣扎。我们绝不能将自己的情感体验简单等同于人民的情感体验。调解过程中,人的立体形象逐渐显现,无论是传统的促进式调解,还是评估式调解,亦或是新兴的叙事调解,都极为重视人际沟通的心理层面,认真聆听情感的表达以及深层次利益诉求,并包容多样的情绪表现。现代诉讼流程呈现出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特点,其启动、实施以及终结都遵循着严密的程序规定。在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引导下,当事人的利益主张得以转变为法律层面的具体权利要求。在调解过程中,个体展现出多维度的特质,他们既共同合作、相互接纳,又存在对抗与竞争;他们不仅关注物质层面的利益,同样重视精神层面的需求;既关注案件本身的利益,也不忘案件之外的权益;既看重当下的利益,亦重视长远的利益……这些特点使得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因此,调解被视为一种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冲突解决途径。

再者,在纠纷的解决流程中,民众的尊严在调解环节得到了坚实的维护。调解是一种基于双方同意的争议解决途径。其核心思想在于推崇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这种自主性确保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他们对于调解的具体进行和纠纷的最终解决拥有决定权。调解员的职责在于协助双方在各自既定目标的基础上探寻共同点,以恢复和谐的人际关系。在调解过程中,人的尊严受到充分尊重与关注。他的身体、灵魂与精神构成的整体均受到细致的对待……调解被视为一种妥善处理个体全面纠纷的方法。调解不仅是一种赋予当事人权力的手段,还激励他们自主解决问题并承担结果,进而有效提升民众的主体意识。

最终,在纠纷的解决成效上,民众的满意度在调解过程中显著提高。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均旨在确保民众在案件处理中体验到公平与正义,然而,公平正义系民众在寻求利益均衡时的一种价值取向,它具有鲜明的个体主观性,不同个体对于同一事件、同一行为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和感受。法律不应只是冰冷的条文,司法活动同样承载着服务民众的使命。一份判决或许能赋予当事人应有的正义,但未必能彻底打开他们心中的困扰。若‘心结’未解,那么案件也便未能真正画上句号。调解工作秉持着一种积极向前的全面、系统性的思考方式,不仅局限于解决眼前的争议和追求短期利益,并非单纯关注胜负,更着眼于未来。它采取的是“共同发展”的策略,而不是“分割利益”,致力于发现纠纷双方新的利益增长点,推动新的合作方案的形成,从而在长期的互利共赢合作中化解纠纷。调解不仅有助于最大化当事人双方的权益,还能有效解决矛盾和纠纷,促进案件圆满解决,实现社会和谐,同时为民众排忧解难,为维护社会稳定贡献力量。

_调解人民中心坚持好做工作吗_多举措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自然,世间并无完美无瑕的争端处理途径,每种解决争端的方法均有其固有限制,调解亦是如此。在调解工作中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需在对待争端解决的理论认知及实际行动上得到体现。唯有在理论上对“服务对象是谁、依靠的力量是谁”这一核心问题有深刻的理解,调解才能成为民众深信不疑的、基础性的争端解决手段。

首先,调解工作的核心宗旨在于捍卫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国家领导人曾明确表示:“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目标,就是依照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权益。”在新的形势下,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必须确保群众诉求的渠道畅通、利益协调机制规范、权益保障措施到位。国家领导人指出,必须妥善处理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要求,优化那些对保障群众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制度,增强法律在解决矛盾时的权威性,确保群众深切感受到自己的权益得到了公正对待,利益得到了切实保障。2024年11月,中央政法委携手11个部门共同发布意见,旨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规范化建设。该举措的核心宗旨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每一项合理要求都能得到妥善处理,并依照法律进行。我们致力于实现群众在解决矛盾纠纷时只需前往一个地点,真正将矛盾化解工作落实到基层。必须明确指出,在基层调解的日常工作中,必须坚决摒弃“解决即稳定、平息即能显示能力”等不正确的调解观念,既不能迫使权利方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能让任何一方通过调解获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性利益。调解工作应始终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确保当事人能在调解过程中拥有主导权,严格依照矛盾冲突预防和解决的客观法则,全面听取各方的利益要求,确保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达成利益平衡,从而根本性地促进社会的长期和谐与稳定。

其次,调解所遵循的核心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调解文化深植于中华民族的精神土壤之中,无形中塑造着国人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模式。而现行的调解体系,正是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换与创新的体现。安徽省桐城市对六尺巷的历史故事进行了深入挖掘,并汲取了其丰富的文化精髓。在新时代背景下,该市创新性地提出了“新时代六尺巷工作法”,探索出了一条以源头治理为基础、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谐共处的基层治理新路径。2024年10月17日,国家领导人莅临桐城市六尺巷进行考察,并指出:“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应采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六尺巷承载着古人的智慧,用以解决纷争,它理应成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基地,充分展现中华民族崇尚礼让、崇尚和谐的传统美德,进而构建一个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在倡导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丰富的滋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了当代中国价值观念领域的广泛共识,只有调解内容与之相契合,才能赢得民众的深切认同。在调解过程中,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当事人与调解员共同寻求的,同时也是双方在程序利益与实质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途径。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将情感、道理和法律三者融合,力求调解成果与民众对是非曲直、公平正义的认知和价值观相吻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应巧妙地引导社会心态与公众情绪,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以及教育、调解、疏导等方法,将法律、道理与情感融合,以引导并支持民众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并妥善解决各类社会矛盾。因此,调解工作应确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宗旨,明确地确立倡导真善美、批判假恶丑的价值取向,严格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通过阐释法律和阐明道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行权尽责,最终实现纠纷的圆满解决。

第三,调解的力量根植于民众的集体智慧。调解人员需与民众保持紧密联系,深入基层、依托民众、重视民众意见。若不懂得民众的语言、不了解民众的困苦、不熟悉民众的需求,便无法掌握恰当的工作技巧,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在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纷争的典范中,“枫桥经验”的精髓在于依靠和动员民众,坚守人民至上的原则。调解机制是群众路线与社会自治的固有依托。调解人员来自民众之中,拥有极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各行各业均有代表可担任调解人员参与调解工作。近年来,我国的人民调解队伍持续扩大,整体素质也在稳步提高。截至2023年10月,全国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69.3万个,拥有人民调解员317.6万人,其中专职调解员达到41.2万人。他们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在矛盾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经过实践检验,那些群众工作基础稳固的地区,人民调解的效果通常更为显著。我国各地社区和小区积极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搭建了诸如“民情角”、“睦邻调解室”以及“群英断是非”等协商平台与调解机构,致力于实现“小事在社区解决、大事在街道处理、矛盾不向上级移交”的目标,从而促进纠纷在源头得到预防,并在当地得到实质性解决。湖南岳阳的“群英断是非”工作法,专门针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该方法挑选出当事人信任的“群英”,在双方认可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群英”协商会或评判会。在会上,倾听双方的意见分歧,陈述事实、阐明道理、解读政策。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明确是非对错,而且不拘泥于是非本身,促进双方理解、感情、包容、风格和未来的沟通。它最终能够彻底解决矛盾,达成共识,充分展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活力。无论是调解过程还是调解结果,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调解涉及人心,是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基石。国家领导人强调:“群众满意度是我们党开展各项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和评判准则,群众的反馈如同衡量工作成效的最佳标尺。”唯有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来开展调解工作,切实运用民众的力量、民众的视角、民众的策略来化解内部矛盾,将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和具体表现贯穿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妥善解决民众最关切、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方能持续满足民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光明日报》(2025年07月16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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