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餐饮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独具特色的店面装饰渐渐演变成了吸引顾客的“磁铁”。不过,为了提升客流量,部分商家选择直接模仿知名餐厅的装饰风格,这种做法表面上看似是一条便捷的经营之道,实则已经触及了法律的底线。
近期,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一宗由门店装饰抄袭引发的非法竞争争议案。法院判定,某家海鲜火锅店模仿“朱富贵火锅”的店面装饰举动属于非法竞争行为,责令其即刻停止侵权行为,并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案情回顾:多处装潢遭“复制粘贴”
富贵海公司旗下的“朱富贵火锅”在福建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自2023年起,公司对旗下门店进行了全面的装潢改造,并对部分装潢设计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进行了版权登记,同时,门店内的文字也以文字作品的形式完成了登记,所有这些均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
朱富贵门店(资料图)
2024年伊始,富贵海公司在其经营的海鲜火锅店中发现,店内多处装饰设计与“朱富贵火锅”品牌存在相似或相近之处,因此该公司决定向马尾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富贵海公司坚信,其下属的“朱富贵火锅”连锁店拥有独特且一致的标志设计和装饰风格,这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使得大众能够将店铺的装饰形象与“朱富贵火锅”这一餐饮品牌的服务紧密联系起来。此外,品牌的创始人已经对店铺的装饰设计进行了版权注册。该海鲜火锅店使用的经营方式与某火锅品牌一致,且其门店装饰与该品牌相似或极其接近,这很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

该海鲜火锅店提出抗辩,称其标识设计乃行业通用的设计元素,富贵海公司原本就是模仿他人的装饰装修风格,这并不构成其独有的设计方案,更不足以形成具有影响力的包装装潢。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的相似性时,理应先去除通用元素,再对独创的部分进行对比。该海鲜火锅店在其所有营销推广活动中均清晰标示本店名称,消费者稍加留意便能察觉,该店与“朱富贵火锅”品牌并无直接关联,其做法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亦未对“朱富贵火锅”品牌的声誉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因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抄袭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首先,这两家门店在装潢上存在多处相似或相近之处。经过仔细对比,可以发现,两家门店的店标、门面设计、大堂墙面的标识以及店员的服装等,在图形图案和色彩搭配上均表现出极高的相似度。
其次,“朱富贵火锅”品牌的装饰风格构成了颇具影响力的标志。装饰风格应被视为整体形象的一部分,而非仅指个别物品。在评估装饰风格的相似度时,必须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进行严谨的分析,既要考虑装饰风格的客观因素和其形成的历史,也要关注消费者对此的主观体验。一方面,“朱富贵火锅”品牌已在福州、厦门、宁德等地展开经营,其门店通过独特设计的装饰以及广告推广,在福建省内赢得了相当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在大众点评网和抖音平台上,许多消费者将某海鲜火锅店称为“朱富贵火锅”的仿制品,这一现象也从侧面反映出,消费者一看到门店的整体形象,就能联想到“朱富贵火锅”这个品牌。
最终,针对赔偿金额的问题,富贵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来证实其因不正当竞争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某海鲜火锅店通过不正当竞争所获取的收益。因此,本院依据实际情况和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此进行了适当的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应规定,马尾法院作出裁决,要求该海鲜火锅店即刻停止对富贵海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店需赔偿富贵海公司因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并拒绝了富贵海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目前,此判决结果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指出,这类独具特色的店面装饰往往能触动消费者的情感,吸引大量顾客,因而蕴含着不小的商业潜力。然而,任何试图通过模仿、抄袭或利用他人成果来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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