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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价格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多方面内容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7-27 作者:佚名 浏览量: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已面向公众征集意见。该修正草案包含10项条款,主要针对三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对政府定价的相关条款进行优化;二是更清晰地界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三是完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

在细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判定准则上,首先需对低价倾销的判定条件进行优化,以规范市场价格的合理秩序,并遏制恶性竞争的现象。其次,要进一步完善价格勾结、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违规价格行为的判定规范。再者,公共事业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不得利用其影响力或行业优势地位,强制或搭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索要费用。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关于第十四条中涉及经营者不正当定价行为的规定,修正案进行了若干修改,例如,将第二项内容调整为:“除依法降低价格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因合理原因降低服务价格外,若为排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采取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或强迫其他经营者依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而现行的价格法相关条款则是:“除依法降低价格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若为排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采取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第五项内容修改为:“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对具备相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而现行的价格法相关内容则是:“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对具备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此外,新增一项作为第八项:“借助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手段,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将第八项调整至第十项的位置。同时,新增一款内容作为第二款:“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借助数据、算法、技术或规则等手段,实施与第一款所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相类似的举动。”

价格修正条款调整价格的依据有_价格法修订_

在政府定价内容的优化上,首先,草案一针对政府价格管理手段的更新,强调政府指导价不仅限于基准价及其波动范围。其次,针对政府定价从设定具体水平转向建立机制的实际情况,草案明确指出定价部门能够通过构建定价机制来确立政府定价的具体水平。再者,依据近年来的工作实际,草案明确提出将成本审核作为政府定价的关键环节,以此强化价格成本监管。第四点,伴随着互联网的进步,政府采纳公众意见的途径变得更加丰富,其中包括新增了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以及进行问卷调查等多种听取意见的手段。

具体分析,修订后的草案对第二十一条进行了调整,内容变为: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时,必须考虑到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平均社会成本、市场供需关系、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社会的承受能力,并据此实施合理的购销价差、批零价差、地区价差和季节价差;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具体水平,则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作价方法、规则等定价机制来确立。现行价格法中相关规定指出,在确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时,必须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平均社会成本、市场供需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社会的承受能力,并据此设定合理的购销价差、批零价差、地区价差以及季节价差。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定价职能的转变,即从直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转变为构建定价机制。

自1998年起,价格法得以施行,其在引导资源合理分配、推动物价稳定运行、维护消费者及经营者权益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据消息透露,此次修订是自该法实施以来的首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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