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破获一起以购买黄金饰品为名洗钱的一百七十九万元诈骗案,查获六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四人,给予两人行政处罚。该案中,金铺职员张某某因涉嫌窝藏、转移犯罪所得被采取强制措施。
8月4日午后,电侦大队收到消息,城区一家售卖黄金饰品的店铺疑似发生可疑交易活动。紧接着,电侦大队和人民路派出所马上派遣警员前往该地点,当场将五名刚结束交易、正准备离开的年轻男性控制住,查获了二百克以上多种款式的黄金制品共三十九件,同时将这五名男性全部带回接受进一步询问。
审讯过后,郭某、卢某、沈某、唐某、周某这五名嫌疑人,都坦白了自己为境外的诈骗团伙处理赃款的事实,承认参与了洗钱犯罪活动。八月二号到八月四号期间,五名嫌疑人依照诈骗团伙头目的安排,动用头目供给的银行卡和密码,往金店实施了三次购买黄金的交易,累计金额达一百七十九万元,购得金饰之后,他们又按照头目的要求,把金饰转运至预先设定的地点,以此完成单笔资金流向的清洗过程。
三次在一家金店的大额交易引起警方注意,随后警方将负责接待的员工张三带回询问,发现张三清楚这些交易涉及洗钱诈骗,却没有立刻报警,也没有采取停止交易的办法,任由交易继续,最终决定对张三进行立案审查。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套路解析
近些年,诈骗集团广泛运用新兴科技和业务形态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其作案手法持续演变。这些团伙运用“网络欺诈结合实体提现再借助网约车配送”的联动方式来流转涉案资金,并且还开发了黄金寄递服务、电卡油卡充值业务、虚拟货币交易等新型洗钱途径。
部分从事黄金业务的商家及其工作人员心存侥幸,以为自身并未参与上游犯罪活动,因此不会触犯相关法律,但实际上这种协助资金流转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收益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内容,若清楚知晓是违法物品或其产生的利益,却实施藏匿、搬运、购置、代办出售等行为,或是用其他手段隐瞒掩饰,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附加或单独处以罚金;若情节较为恶劣,则需承担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同时缴纳罚金。
警方提醒

金店经营者、店员应提高警惕
如遇到顾客购买大量黄金首饰
或购买方式异常
要核对购买人的银行卡
跟其本人身份证是否一致
一旦遇到可疑情况
应当终止交易并及时报警
千万别做电诈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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