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一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豫法阳光”公布了一起由凶猛犬只伤人致死案件引起社会热议的情况。高某在村口羊圈里养了三只大型凶犬,其中一只狼狗从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的狗舍中逃出,将经过的马某咬死。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高某因为疏忽大意导致马某死亡,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其服刑六年半。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凶猛的狗咬死了行人,为何狗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针对这个问题,8月11日,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的胡磊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法院认定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是因为他没有履行到应有的看管责任,致使烈性犬脱缰造成人员死亡。犯罪行为中的过失涵盖两种类型,分别是未能预见和过于自信,本案中高某作为犬只管理者,清楚动物有攻击倾向且围栏有缺陷,但未执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属于应当预见到风险却因疏忽没有预见的情况,他的“人被狗咬伤与他无关”的申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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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多次伤人仍未防范
撕咬路人致死后,法院判饲养人应负刑责
根据案件信息,高某养的凶猛犬只在事发前就屡次将路人扑倒、咬伤,他却满不在乎,也未曾想出任何办法阻止这类事情再发生。事发当天,马某经过高某养羊的地方时,一条恶犬突然从底部没有铁网封堵、跟地面连接处缝隙很大的狗舍里冲出来,攻击马某的脖子和脸,导致马某当场死亡。实地查看发现,那个狗笼底部有缝隙,顶部也只是随便用些材料搭了个顶,没有铁丝网遮挡,狗儿们很容易就能跑掉。
法院表示,高某饲养的大型凶犬具有极强的攻击倾向,而且狗舍存在显著的危险因素,加上他之前多次发生犬只伤人事故却缺乏管理,认定他存在法律上的疏忽,属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对于高某辩称“马某是被狗咬死的,与他没有关系”,法院认定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因为他作为动物看管者没有履行管理职责。
从拘留到判刑
烈性犬饲养的“法律雷区”有哪些?
就案件中的法律事务,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的胡磊律师,以及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的陈嘉伟律师,应红星新闻记者请求,进行了沟通,他们阐释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并探讨了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

胡磊说明,国家针对烈性狗和大型狗的饲养制定了严格的标准,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针对违规饲养烈性狗的情况,设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第一次违规将受到告诫,告诫后仍不纠正,或者导致狗伤人的,将面临五天以内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况比较严重的,将处以五天以上十天以内拘留若有动物未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例如未系牵引绳、未佩戴嘴套,并因此造成他人伤害,将处以一千元以内罚款;若情节更为严重,则会对当事人拘留五天至十天。对于违法贩卖烈性犬等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初犯者将受到警告处理;若警告后仍不改正行为,或引发动物伤人事件,将依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胡磊说明,民法典里,也清晰界定了饲养动物引发侵权的责任,若饲养的凶猛犬只导致他人受伤,该动物的主人或看管者必须承担侵权后果,涉及支付医药开销、缺勤补偿、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陈嘉伟说明,国家相关法规清楚界定,具有强烈攻击性的犬种,包括藏獒和马犬等,不允许在城市里饲养,即便在农村地区,饲养此类犬只也必须申请“狗证”这类许可文件。虽然农村对犬只的管理比较松懈,不过,要是没有办理证件或者违规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犬种,政府部门有权依法没收犬只,甚至可以将其处决,因为它们对周边环境的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
胡磊指出,一些城市借助区域性法规,将某些凶猛犬类列为禁止饲养的对象,诸如阿拉斯加犬、罗威纳犬之类,养犬者必须遵循本地的相关限制措施。违反规定的话,可能会遭遇各种法律责任,具体来说,行政方面,公安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发出告诫、处以罚金,甚至可以没收犬只;民事方面,狗主人必须承担全部赔偿,不管受害者是否挑衅,只要是不该饲养的凶犬伤人就要全额补偿;刑事方面,如果因疏于管理导致他人死亡,可能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案中,陈嘉伟分析,法院认定高某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名,关键在于其“法律上讲的疏忽”,也就是高某清楚烈性狗有攻击倾向并且已经多次伤及他人,却因为疏忽没有排除狗舍的潜在风险,错误地认为可以防止灾祸出现。
动物饲养者若需为动物伤人事件负责,必须存在管理上的失误。陈嘉伟指出,高某所说的“人被狗咬死,与我无关”这一说法站不住脚,法律已清楚说明饲养者有看管动物的职责,狗的攻击行为实则是饲养者未能妥善看管所致。而“烈性犬屡次伤人”“狗笼存在风险”等情况,既显示高某过失的长期性,也加剧了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对判决和处罚均有决定性影响。
胡磊指出,法院裁定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在于其未履行应有的看管责任,致使猛犬脱缰造成死亡后果。按照法律条文,过失分为两种类型,即未能预见风险和过于自信。本案里,高某作为狗的主人,清楚动物有攻击倾向,同时狗舍有安全漏洞,但他没有实施有效的预防手段,属于明明可能预见风险却因粗心大意而没察觉的情况。这种“说是被狗咬死,跟自己没关系”的托词站不住脚,毕竟按照民法典的条款,动物主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除非能说明是受害人自己故意或者犯了大错导致的事故。
胡磊说明,此案里,犬只屡次将行人扑翻并咬伤,显示其有显著危害性,狗笼状况不佳,明显存在风险,则体现饲养者持续缺乏看管,这些状况合起来证实高某犯下过失行为非常严重,且属于“情况较重”的类型,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并造成处罚力度加大。
胡磊说明,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之外,动物伤人还可能牵涉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故意伤害罪适用于饲养人有意驱使动物伤人的情形,比如主动放开狗绳任其攻击他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适用于在公共场所未加防范,导致动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情况,例如烈性狗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失控。
陈嘉伟强调,如果饲养人已经实施了合法安全的做法,比如选用达标狗笼、系好狗绳,可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伤人情况,例如地震让狗笼被毁坏,或许会被看作意外事故,从而减轻或取消责任;但如果做法有不足之处,或者没有及时进行保养,导致伤人,还是有可能被判定为有过失,需要担负相应责任,不过过失的程度可能会比完全没有采取行动的情况低一些。
陈嘉伟提出,一般动物看护人员特别是猛犬看护者要留意:必须依照当地法规,不能随意饲养凶猛犬、体型庞大的犬种,合法饲养须申请必要许可;务必做好严密看管工作,保证犬类不会失控(例如采用合规犬舍、外出使用牵引绳);如果犬类有过伤人记录,必须实施更严格的防范手段,排除安全风险;一旦出现伤人状况,主动补偿受害者损失,有助于减轻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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