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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政府采购如何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0-1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一项文件,内容涉及在政府招标采购中采用国内产品标准以及相关措施,这份文件被命名为《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中说明,政府采购活动里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同时竞标时,依法对本国产品实施价格评审倾斜,对本国产品的报价进行20%的价格折算,以折算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工作。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方面,涵盖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服务项目中所含的货物。

那么,怎样判断是不是本国产品呢?官方文件清楚说明,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是指产品在中国境内制造,并且产品在中国境内制造的部件成本占比达到一定比例,对某些特定产品还要求其重要部件、重要工序也必须在中国境内制造完成。这个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中的货物部分。

《通知》着重指出,政府采购扶持措施对国有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给予同等重视、采取一致态度。[id_1081742038]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覆盖面极广,依据财政部门公布的资料,2023年国内政府采购总额高达33929.6亿元。为了打造一个规范、开放且竞争充分的政府采购环境,同时营造一个以市场为主导、法律为准绳、全球互通的商业氛围,财政部门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制定了相关草案,该草案已于去年12月5日向公众征询意见。

早些时候,财政部的相关人士表示,采用国产产品在政府采购领域是多数经济强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中国一直致力于深化政府采购体系改革,其中包括主动契合国际一流经贸规范,大力推动相关法规体系的健全,逐步增强制度性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指出,政府进行采购时应当优先选用国内产品,而国产产品的具体范围需遵循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需积极对接国际先进经贸规范,促使政府采购领域的规则、制度、监管及标准达成一致,构建公开透明且持续稳定的制度氛围。《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9号)具体指出“迅速拟定并发布本国产品政府采购标准”。参考国际通行做法,颁布了《通知》,这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要求,是健全政府采购体系的关键步骤,也是确保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获得平等待遇的实际行动,有助于迅速建立规范有序、开放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持续营造高效透明、有法可依、接轨国际的一流商业环境具有关键作用。

关于未来计划,财政部门有关人士说明,自《通告》生效后五年内,财政部门将与工信部门等机构合作,针对不同物品制定相应的“国产品规范”,同时根据各行业具体状况,设定三至五年的缓冲阶段,慢慢建立并完善标准框架及即时修正体制。对于在中国境内制造的产品部件费用比例的限定,以及针对某些产品的重要部件和核心工艺的规范,在它们生效之前,只要产品满足在中国境内制造的条件,在政府购买行为中就当作国内产品来对待。

光大证券研究指出,新规实施后,未来采购的评审环节,国产产品优势将明显增强。就行业整体而言,信息技术装置、医疗装置、办公装置、交通装置以及工程装置等细分市场在政府购买中占比很大,此项政策的推行有利于促进这些产业的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地位的提高。政策逐步实施之后,国产设备相关产业将获得新的发展契机,在政策促进下,国产设备领域的技术革新和产品品质预计会有明显进步,整个行业的竞争能力将因此得到加强。

(观察者网综合财政部网站、经济参考报、央视新闻客户端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共采购环境,健全政府采购机制,确保所有市场主体享有同等的采购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规范,经国家行政机构批准,现将关于在公共采购中推行本土产品标准及配套措施通告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必须源自中国制造,也就是说,从原料到部件再到成品,其形态转化过程全程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

物品形态转换是指通过生产、加工或组合等步骤,得到与初始原料、部件截然不同的制成品,并带有新的标识和功能(用处)。物品形态转换不包括以下轻微变动: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在物品本体或其外包装上附着或印制企业名称、徽记、符号等用以区分的记号。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境内制造的部件费用比例,需符合特定要求,其核算方法如下:

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__国家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

财政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管理机构,针对不同产品明确境内制造部件成本应占的最低标准。在上述关于境内部件成本比例的规定生效之前,凡满足通知第一条款第一项第一小点要求的产品,在政府采购环节按国产产品对待。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针对某些商品,需同时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第1点和第2点的标准,并且必须符合财政部门与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共同规定的,其核心部件、核心工艺须在中国境内制造、实施等规范。

财政部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从本通知执行开始后的五年间,需广泛听取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及商会等群体的意见,采取区别对待、稳步实施的方式,针对不同产品明确境内制造部件的成本比例标准,同时制定特定产品核心部件和关键工艺的相关规范,依据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在发布具体产品标准时,设定三至五年的缓冲期,逐步构建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框架,并形成动态调整的制度。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国产标准规范物品,涵盖采购项目中的物资。具体适用标准规范的物资,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内的物品类别,但排除其中建筑物、文物展品、书籍文献、稀有动植物、农业产品、矿产资源、能源资源、食品烟酒原料、非实体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过程中,本国商品与非国产商品共同角逐,依据法规对本国商品实施价格评审倾斜,针对国产商品的报价进行20%的金额折算,以折算后的数值参与评估。

若采购任务或采购单元涉及多种商品,某供应方针对该采购任务或采购单元所供应的符合本国商品规范的商品成本总和,占其供应的全部商品成本总和的比率超过百分之八十,则依法给予该供应方提供的所有商品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方提供的所有商品的总价给予百分之二十的金额减免,以减免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产品在中国境内制造的部件费用计算方法,依据《中国境内制造的部件费用计算基础规则》(见附件1)执行。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在采购文件里清楚说明,要求供应商出示《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这个函件的样式在附件2里面,也可以用财政部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完成符合规定的《声明函》或相关证明的,此产品算作国产产品,购买方、采购中介不得再索要其他证明。若供应商提交假的《声明函》、假的证明文件企图中标或成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受到相应惩处。

买方和招标代理方需要跟中标或成交的通报一同公布中标商或成交商提交的《保证书》或者相关凭证。

各类市场主体应获得相同对待。国有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能同等享有本国货物的政府购买扶持措施。采购方、采购中介机构在政府购买信息公布、供应方资格要求设定和资质审查、评审规范等方面,须对所有市场主体同等相待、一视同仁,确实维护各市场主体公平角逐。各地区需强化整体协作,禁止颁布违背本通告要求的政策,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不能指定特定产品型号或限定产地归属、企业归属,不得以企业性质、机构形态、股份构成、出资来源地等非正当因素,给予供应方不均等对待或差别化对待。

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签订或联合参与的国际协议,对于本国产品在采购中的特殊政策另有说明,则需依照相关协议的内容来实施。

五、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实施监督检查时,针对本国产品标准争议问题,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执行,必要时会请其他部门或专业机构对相关情况进行查证。各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对于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中了解到的商业信息,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对产品或组件是否系于中国境内制造存有分歧,则遵循下列准则进行处置:

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的供应方和加工方需要提交采购协议,到货登记,生产加工组装过程记录等文件佐证。这些材料可以表明产品或组件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由此可以认定这些产品或组件属于中国境内制造。

由原材料直接加工而成,诸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之类的产品或部件,其供应商与生产商须在包装上依法标明生产厂址等信息。若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这些产品或部件便视作在中国境内生产。

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环节,若对境内生产组件成本比例或本国产品成本比例是否达标产生分歧,相关供应商与制造商需提交组件或产品的财务核算资料、采购协议、入库凭证等文件,财政部门将依据境内组件成本核算的准则进行确认。

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针对特定产品的核心部件是否在中国境内制造存在分歧,应依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来处理;如果关于特定产品的核心工艺是否在中国境内实施存在争议,相关供应商和制造商需要提交核心工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环节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倘若相关供应商与制造商未依照先前规定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所提交的文件无法充分证实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则不应获得对本国产品政府采购的扶持政策,若此情况导致或可能致使采购结果受到干扰,财政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展开处置。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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