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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合成技术兴起,肖像权侵害凸显!如何规范及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0-2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持续进步,AI合成技术随之逐渐兴起,与此同时,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问题不容被忽视,滥用AI合成技术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如何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及应用,人民网就此采访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孙铭溪来进行答疑 。

未经授权对含原告肖像视频AI换脸 法院判定侵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该案件是关于未经授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原告廖某是一名古风短视频博主,被告是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此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原告出镜的系列视频制作换脸模板,还上传至涉案软件中,并且提供给用户付费以此来牟利,原告觉得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还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该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在这一案件当中,被告虽说运用了原告的视频去制作视频模板,然而却并未借助原告的肖像,而是运用技术办法把原告面部特征予以替换,那个模板里所留存的妆容、发型、服饰、灯光、镜头切换等要素并非和特定自然人没办法区分开来,一般公众借着替换后的视频辨认出的主体是案外人而非本案的原告。与此同时,被告把视频模板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这种行为并没有对原告肖像进行丑化、污损以及伪造。所以,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

但是,被告收集了出镜视频,该视频包含原告人脸信息,被告把视频中原告面部,替换成自己提供照片中的面部,这一合成过程,要将新静态图片特征,与原视频部分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进行融合,上述过程,涉及对原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属于对原告个人信息的处理,被告处理该信息,未经过原告同意,所以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那由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表明,被告需要向原告进行书面形式的致歉,还要赔偿原告精神方面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并且该判决已然生效了。

“无底线”使用AI合成技术 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换脸可以吗_丨丨丨丨是什么意思_

AI合成技术发展,给日常生活、工作带来便利,然而使用相关技术,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孙铭溪介绍,以上述案件为例,软件运营主体,未经自然人知情同意,利用AI合成技术,将收集的包含自然人人脸信息的出镜视频,用于制作换脸模板视频,进行商业化利用,此行为侵害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而在实践当中,AI合成技术存在滥用问题,这是屡见不鲜的,其中存在利用AI换脸的行为,存在利用AI合成声音的行为,还存在利用这些行为进行恶搞的情况,存在利用这些行为制作虚假信息的情况。孙铭溪作出介绍,从责任类型的维度来看,这些行为是可能涉及到民事责任的,这些行为是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的,这些行为甚至是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的。

其一,是关于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未经预先获得授权便去使用他人的肖像,以及将声音合成相关内容,如此这般直接对人格权造成侵害,在此情形下行为人需要去承担多种责任比如停止持续存在的侵害行为,向受害者致以赔礼道歉,并且给予相应赔偿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等民事方面的责任 。

它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这是关于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没有针对合成内容作出显著标识,并且这样做冒犯了网络信息管理规定,如此一来,将会遭受警告,还有可能面临罚款,甚至会被要求采取这种行为停业整顿等一系列行政处罚。

三是关于刑事犯罪的法律责任,非法获取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泄露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同样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伪造视频实施诈骗的行为,会构成相应财产犯罪,利用伪造视频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也会构成相应财产犯罪,制作传播淫秽合成内容的行为,还可能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

寻找规范AI合成技术“最优解” 多方发力不可缺

面对滥用AI合成技术这一问题,怎样去寻找规范技术应用的“最优解”?孙铭溪持有这样的看法,应当推动有关部门完善跟创新发展相适配的科学监管方式,要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要明确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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