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485538018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HR资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多项条款调整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1-0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做出决定,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进行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将其作为第三条,内容为,网络,安全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款。

三、增添一条,以此作为第二十条:“国家对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予以支持,同时支持算法等关键技术展开研发,推动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促使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得以完善,强化风险监测评估以及安全监管工作,助力人工智能应用实现并且健康发展。”

国家给予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以此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四、把第四十条改成第四十二条,增添一款,作为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要依照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五、把第五十九条改成第六十一条,其修改内容为:网络运营者没有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同时也没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该义务,这种情况下,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网络运营者改正,并且给予警告,还能够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要是网络运营者拒不改正,或者由此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那么就要对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履行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履行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履行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若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前两款行为,致使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有着危害网络安全严重后果的情况,倘若出现,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样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倘若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对网络安全产生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状况,由相关部门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下面的罚款,同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六、把第六十条变更为第六十二条,增添一款内容,作为第二款:“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提及的行为,致使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后果出现的,按照该款规定予以处罚。”

七、增添一条,将其列为第六十三条,这般规定:“要是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去销售或者提供那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的,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以及网络安全专用产品,那么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提供,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要是不存在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那就并处二万元之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要是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那就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要是情节严重,还能够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把第六十一条改成第六十四条,当中的“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改为“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保持不变,“关闭网站”不变,“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不变,对于“吊销营业执照”也不变,“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不变,且“关闭网站”后面增加“或者应用程序” 。

九、把第六十二条改成第六十五条,改动为:“违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常务委员_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_

有前面所提到的行为,致使属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情形的后果产生,按照该款之中所规定的条目予以处罚。

十、把第六十五条变更成第六十七条,改动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获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带来的影响,处以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起主管作用有着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把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合并,将其作为第六十九条,进行修改,修改这般去做:“网络运营者要是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于网络上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没有停止上传、采取消除等处置手段、留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没有遵循有关部门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网络上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留存有关记录的话,那么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去改正,给予警告并用通报方式告知,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要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会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且能够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运营、停业规整、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的许可证或者撒销营业执照,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予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影响,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进行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责令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责令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十二、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进行合并,将其作为第七十一条,作出修改成为:“存在下列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去进行处理、处罚:”

(一)发布信息,该信息是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发布的,(一)发布信息,该信息是其他法律禁止发布的,(一)发布信息,该信息是行政法规禁止发布的,(一)传输信息,该信息是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传输的,(一)传输信息,该信息是其他法律禁止传输的,(一)传输信息,该信息是行政法规禁止传输的;

二,违背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下,对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侵害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外存储个人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外存储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

违背本法第四十六条所定规定,通过窃取或者凭借其他非法途径去获取,进行非法出售或者非法朝着他人予以提供个人信息,这种情况倘若尚不构成犯罪,那么就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定的规定来实施处罚。

十三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 依照其规定 从轻 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十四、把第七十五条变更为第七十七条,修改成:“境外的机构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境外的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境外的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组织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依据本决定,做出相应修改,并且对条文顺序,进行相应调整,之后重新公布 。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13485538018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C 2009-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芜湖人才网 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承担因使用信息、外部链接或服务中断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风险自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联系邮箱:ysznh@foxmail.com 鄂ICP备2025097818号-15

地址: EMAIL:qlwl@foxmail.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