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就在最近,网络上有一条关于优衣库的用工视频,它成为了热门。重庆有个女子小苏,她来到优衣库进行导购岗位的试岗,然而却被安排先去擦玻璃,而且一擦就是一小时。之后擦玻璃的情况被店长认定为不合格,最终导致小苏未被录用。在警方以及劳动仲裁部门的介入之后,最终这家优衣库的店长赔偿了小苏12元。有网友表示,“这是我看到的第二个去优衣库面试时被要求擦玻璃,之后又以没擦干净为由不给予录用的事例,大家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9月21日 澎湃新闻)
于考察应聘者能否胜任岗位要求而言,对应聘者开展试岗之举并无不妥。然而,重庆的这名女子去优衣库试岗导购,起初被安排先擦一小时玻璃,她费劲辛苦擦完了玻璃,最终却被店长判定为不合格进而不予录用。倘若警方以及劳动仲裁部门不介入,就连十二元的赔偿款也拿不到。这哪里算得上是试岗,分明就是想要白白“嫖”取应聘者的劳动。笔者觉得,“试过之后就不再使用”,试岗哪里能够成为侵权的“遮挡箭牌”呢,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对试岗以及试用期种种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禁止借助试岗、试用期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导购”这份工作通常只是负责引导顾客去购买物品,可实际上它的岗位内容要广泛得多。比如说“擦玻璃”,这是为了让橱窗变得更加明亮,进而更能吸引顾客的注意,以此来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所以呢,擦玻璃这种行为也就归属于导购的职责范畴。然而,依据网友反馈的情况来看,优衣库在招聘方面存在类似的问题,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招人过去试岗擦玻璃了,而且在擦完之后说擦得不干净,接着就把应聘者给打发走。这种不道德的行径,毫无疑问是在“白嫖”应聘者的劳动,不但不合乎情理,还损害了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言,当劳动者被证实于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之时,用人单位具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以,要是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在试用期内员工所从事工作的质量,未达到招聘该岗位人员时所设定的录用条件,那么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契合法律规定的。然而,就算应聘者于试岗期间、试用阶段的确不符合岗位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提出的要求,无法胜任工作这一状况存在,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是拥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可依旧需要针对劳动者已然履行过的劳动义务,去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由此可知,当事女子进行报警求助,最终获得了12元的赔偿,这是符合情理且合法的。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规,鉴于用工期限长短,试用期不得超出 6 个月。于是,一些用工单位为节省用工成本,巧妙运用此类法律规定,签订霸王条款,将短期用工行为转变成长达 6 个月的试用期;或者经由持续招聘与辞退试用期员工,以动态维系一定数量的用工人员。如此一来,既能支付极少的劳动报酬,又无需给试用期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保等社保,致使不少企业对此乐此不疲。试岗之后却表示不用,而且不给任何报酬,这更是一种赤裸裸的侵权行为。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得打击并防范试岗、试用期等用工陷阱,其一,各地劳动监察等部门,要针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尤其是试岗、试用期情况,展开定期监督与检查,一旦发觉有违法用工行为,便给予严厉惩处,以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二,劳动者应坚决抵制试岗及试用期内各种侵权行为,还要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是试岗、试用后被无故辞退,也应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另外,用人单位得严格依照国家劳动法规来执行,绝不能够“挖坑”去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如此这般,依法对试岗、试用期的用工行为进行规范,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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