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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雅思考试试题盗取案涉案金额1589万元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4-2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同时,还被处相应的罚金。

2019 年 3 月到 2020 年 12 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文与崔某东、邹某、辜某等人一起行动。他们与承运雅思试题的物流公司员工丁某杰、周某相互勾结。在雅思考试之前,他们把试卷密封箱从物流网点偷偷弄出来。李某明承担了关闭窃取过程中监控的任务。

徐某文、崔某东、邹某在临时租用的民宿里,通过拆除试卷密封箱袋并拍照摘抄等手段获取试卷题目。接着,他们用仿制或原装密封袋重新包装试卷并装箱。最后,由物流人员将这些装箱后的试卷带回网点。

辜某负责制作答案,并且针对试卷中的作文部分,安排崔某东等人去雇佣写手制作范文。将答案及范文汇总之后,徐某文、崔某东、邹某、辜某单独或者通过徐某、刘某、梁某理等在全国范围内招募学员,开设考前面授培训班并且收取相应费用。在考试前一晚开展面授培训,把提前准备好的当次雅思试题及答案发放给学员,让学员闭门进行背诵。

经审计,徐某文参与的场次非法经营数额达 1589 万余元,崔某东参与的场次非法经营数额为 1589 万余元,邹某参与的场次非法经营数额是 1589 万余元。辜某参与的场次非法经营数额为 1547 万余元。徐某参与的场次面授培训费用为 140 余万元,刘某参与的场次面授培训费用为 150 余万元,梁某理参与的场次面授培训费用为 600 余万元。徐某获利 125 万余元,刘某获利 42 万余元,梁某理获利 6 万余元。丁某杰窃取了试卷相关场次的面授培训费用,金额达 1300 余万元;李某明也参与了窃取试卷相关场次的面授培训费用,金额为 1300 余万元;周某窃取了试卷相关场次的面授培训费用,金额为 200 余万元;丁某杰收取了徐某文的给付款项,金额为 130 万元,并且将其中的 54 万余元支付给了李某理;周某收取了给付款项,金额为 32 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文等 10 人。他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了雅思试题内容。并将其复制形成面授材料。还组织开设面授课程。把上述面授材料发放给考生让其背诵。他们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徐某文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被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被告人崔某东、邹某、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被处以相应罚金。被告人丁某杰、李某明、周某、徐某、刘某、梁某理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同时被处以相应罚金。一审判决之后,徐某文、崔某东、辜某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雅思考试的每一场次试题包含编写人员对于文字内容以及题目形式等方面的个性化表达。这些试题在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特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被告人徐某文等在考试前采取拍照、摘抄等方式非法获取雅思原题,接着印制面授材料并发放给参加面授培训的考生,让他们闭门背诵。这些面授材料包含的听力、阅读、作文题目与试卷考题内容几乎一样,只是没有附上阅读文章。应当判定这些面授材料与权利人的雅思试题构成实质性相似。前述行为属于复制发行行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非法经营数额都非常大,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雅思考试属于域外语言类的测试,权利人组织并实施考试的这种行为,和一般的市场经营行为是不一样的。因此,各个被告人的行为不适合用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进行评价。在本案中,各个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事实是很清楚的,证据也确实是充分的,对其定性是准确的,量刑也是恰当的。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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