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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学生李某某事件引轩然大波,背后真相究竟如何?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0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2024年年末,大连工业大学的一名学生李某某与乌克兰前电竞选手Zeus之间发生了一段“密切交流”,这一事件被Zeus本人记录下来,并直接在个人粉丝群内进行了分享。随后,相关视频和照片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开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经过半年的等待,到了2025年7月8日,大连工业大学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计划对李某某实施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纸公告引爆了更大的舆论漩涡。

有人将这行为指责为“公然羞辱”,并觉得学校在学生的伤痛上又添了一把盐。远在乌克兰的Zeus却轻描淡写地抛出“她是否有男友”、“视频并不露骨”等言论,仿佛是在火上浇油。学校、学生、外籍电竞明星、汹涌的民意……一场围绕隐私界限、校规执行、道德标准与女性身体自主权的重大争议,将大连工业大学及李某某完全卷入了这场风暴的中心。

这并非仅仅是开除一名学生的简单事件。它揭露了我国社会敏感且错综复杂的状况:当个人行为被置于公众的显微镜下,个体权益与集体声誉、个人自由与社会规范之间的界限究竟该如何艰难地划分?这场争议,注定没有简单的解决方案。

事件起因

2024年12月16日,大连工业大学的学生李某某在上海参与了一场电子竞技比赛。在赛事期间,他与乌克兰知名电竞选手Zeus产生了超越普通粉丝与偶像之间关系的亲密举动。事件发生后,Zeus在自己的粉丝群里分享了与李某某的亲密照片和视频,这一行为迅速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热议。

经过半年事件的持续发酵,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于2025年7月8日公布了一则《关于拟对李某某同学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通告》。该通告明确表示,鉴于李某某同学的不当举动已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学校决定对其采取开除学籍的惩罚措施。

公告中对处分通知的发放途径及答辩期限进行了详尽阐述,明确指出,大连工业大学已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这一时间段内,采用包括直接交付、邮寄投递、以及代收留置等多样化手段,成功将《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规拟处分通知》送至李某某手中。此次发布的通告已经送达,其目的是为了“全面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指出,李某某若对内容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2025年9月7日之前,通过书面或口头途径提出自己的观点或进行抗辩。

这一公告,因其涉及性别争议、权利边界等多重议题,很快便成为了公众舆论的热点。

是权利保护,不是侵犯隐私

公告中提及了李某某的姓名,这一做法立刻引发了部分媒体及自由派人士对公告可能侵犯其个人隐私权的质疑。更有激进分子将此行为视为对李某某的公开羞辱,并指责学校的行为加剧了对他的伤害。

从法律视角分析,此行为或许并非完全缺乏法律认知,但无疑是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过度的创新性诠释。

必须明确,大连工业大学发布的通知属于公告类别。这种公告送达属于一种保障性送达方式,而公开被送达者的名字则是确保公告送达合法性的必要前提。然而,一些对法律不够熟悉的记者声称,“尽管公告送达具有其独特性,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是涉及嫌疑人的公开信息,也会对真实姓名进行隐藏。”若这些质疑者愿意亲自查阅不同法院发布的公告送达信息,便会发现法院并未对受送达人姓名进行隐瞒。

其次,大连工业大学并未存有侵犯李某某隐私权的恶意。在发布的公告中,学校并未对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涉事人物进行描述,仅表述:“鉴于你于2024年12月16日所表现出的不当行为,导致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后果。”与去年江西师范大学因虐猫事件开除学生的公告相较,此举明显是为了避免侵犯隐私权,学校仅以最简化的方式陈述了处罚的原因。若此行为真算作侵犯隐私,岂不是有人意图今后在处罚通知中省略处罚的具体原因?

最终,该公告的派送实际上旨在维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大家普遍知晓,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着固有的力量悬殊。因此,从权益平衡的视角来看,高校一方通常需承担更重的责任。公告的送达便是强化高校责任义务的一种手段。它通过近似强制的方式显著增强了高校的告知责任,旨在确保学生的申诉权利得到保障。若公告的传递可能触犯隐私,那么在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我们如何确保学生的申诉权利得到维护呢?

强制退学还是开除学籍

严格来说,大连工业大学的这份拟处分通知显现出明显的法律漏洞。该校声称,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其依据之一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三十条第六款。然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所涉及的是关于“退学”的处理,并未涵盖开除学籍的情形。尽管开除和退学在实质结果上颇为相似,但它们在法律层面上却存在差异。众多媒体及学者对大连工业大学的失误进行了公正的指责,然而,他们对于问题严重性的评估却显得过于夸张。

这则公告尚处于拟处分阶段,并非最终版本,因此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全可以在正式发布时得到明确解释。换句话说,这种“拟”的属性实际上为学校在后续流程中修正法律引用上的失误提供了可能。仅因适用错误就试图推翻整个处理决定,实乃吹毛求疵之举。在法庭审理的语境中,程序上的小错误并不会对案件的核心判决造成影响,这种情况通常反映出在事实判断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延误手段。

另一方面,依据大连工业大学所引用的第三十条,强制退学显然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特别是鉴于李某某在过去的几个月里拒绝与学校进行沟通,她很可能并未参与常规的教学活动,即旷课。这一情况已足够触发大学对于退学的相关规定(当然,还可以引用校规第二十四条中关于旷课的相关条款作为开除的依据)。开除是一种明确的行政管理行为,而退学则更多地反映了大学作为一个自治组织的自主意愿。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在司法操作中,退学并不一定涵盖在行政诉讼的范畴之内。

此外,采取因旷课而强制退学的措施或许能算得上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手段。然而,鉴于当前互联网舆论的激烈态势,即便仅仅是旷课退学,也可能被部分人挖掘出背后的真实情况。尽管如此,这种方法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引用第十九条涉及不正当交往而引发的关于国家尊严和学校声誉方面的争议。

惯犯Zeus与不正当行为

在舆论的巨浪中,远在乌克兰的Zeus亦感不安。7月13日,他于社交媒体发声,指出:首先,他所发布的视频与照片并无不雅内容;其次,他并未意识到在与李某某发生关系时对方已有男友;再者,他目前尚无婚配。此声明显然带有推卸责任的意味,随即被众多人用作指责大连工业大学及某些舆论过分解读的依据。问题是,Zeus说得话靠得住么?

关于第二点,鉴于此事仅限于两位涉事者所知,本人未做过多探讨。至于第三点,关于Zeus在那个特定时刻是否已婚,我们不得而知。不过,他在社交媒体上明确表示:“此外,我要公开声明:我并未成婚,亦无恋情。关于‘妻子’或‘家人’的传闻完全是虚假信息。”(此外,有必要澄清:我并未结婚,也没有处于恋爱关系之中——关于“妻子”或“家庭”的传闻纯属无稽之谈。)

这观点或许存在很大争议。他似乎有意模糊未婚单身男士与未婚离异带孩子的男士之间的界限。否则,社交媒体上就不会有人频繁地展示与宙斯和小女孩的合影,对他进行质疑。

忽略那些难以验证或证伪的第二、第三点,Zeus在其个人粉丝频道上分享的视频和照片,这些都是众人皆知的实物证据。相信任何一位目睹过这些证据的人,都难以认同其中不存在任何露骨或不妥的内容。在频道上她所展现的炫耀态度,即便按照某些人所说的国外规范来看,这种行为也属于典型的物质崇拜,而且李某某并非在粉丝群中是唯一被用来炫耀的女性,他在越南之行中同样将类似主题的图片与视频分享给了粉丝。

Zeus显然是位常犯错误的罪犯,特别是他在回复中这样表达:“我并未犯下任何错误,唯一感到遗憾的是,那位女孩从未提及她已有男友。”他声称自己并无过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那位女孩从未提及她已有男友。这一声明的可信度显然令人产生极大的怀疑。以对Zeus声明进行辩解以掩盖这种明显的不正当行为,这种行为与只看到一片树叶而忽视整个森林并无二致。至于easy girl和巴西廉价牛排的传闻,鉴于Zeus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删除了相关言论,这些故事只能成为网络空间中永久的谜团,真相不得而知。

更严重的是,若问题根源仅在于李某某未向他透露自己已有男友的事实,那么李某某的行为显得尤为不堪。这让人不禁深思。在《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下,与假装单身的人发生性关系是否妥当?特别是在李某某自称是Zeus狂热粉丝的背景下,她理应清楚Zeus这类惯犯倾向于散播不雅视频的事实。既然她清楚这类风险的存在,那么她为何没有采取行动来阻止拍摄,这无疑是一个更加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到底是谁在进行“羞辱”?

李某某的行为引发了我国舆论对于性观念问题的进一步讨论,这导致了对性保守与性解放议题的激烈争论。一时间,这些话题重新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有些人甚至将大连工业大学的公告解读为对女性的“荡妇羞辱”,并认为这是对新时代的一种“浸猪笼”式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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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观点确实在传播学领域颇具影响力,然而,稍作观察便会发现,这些具有煽动性的内容普遍对关键事实选择性地回避,而是采用牵强附会、煽情指责和话语操控的手法。

而且,正是在这次拟开除事件的争议中,这批媒体扮演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灾难性角色。他们回避事实,大肆渲染对女性的羞辱,故意将当代社会普遍存在的跨国两性关系、单身男女间的正常自由性关系与本次事件中的关键差异混为一谈,通过将所有人卷入其中来扭曲事件的本质,煽动极端情绪。

然而,对不道德性行为的指责并非等同于对女性的污名化,若将公众对这类行为的指责冠以“荡妇羞辱”之名进行夸大,这无疑是对社会道德观念的严重扭曲;而且,这种行为实际上加剧了李某某行为的恶劣程度,使他在道德层面上承受了更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国家尊严或学校声誉,这又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例如,如何界定国格和校誉的受损,正是舆论持续关注的焦点问题。

校方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可能存在疑点,更令人遗憾的是,起初此事并未引起广泛关注。实际上,将损害国家尊严和学校声誉的内容作为报道焦点的是媒体从业者。更甚者,这些媒体人员故意强调国家尊严,却将校规中关于学校声誉的部分故意省略,从而给公众造成了一种误解,似乎学校并未依据现有校规行事。非杠精者皆能清晰明了地认识到,一所学校发布的仅几十人浏览的公告,与经各大媒体炒作煽动后引发的全民热议相比,其性质与影响力实不可同日而语。

这种做法使得国格问题愈发成为关注的中心,进一步加大了李某某面临的社会压力。尤其是,若李某某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学校的裁决,那么他的行为将与不爱国这一形象永久挂钩。由此带来的伤害程度,并不亚于zeus在粉丝群中发布那段视频。

然而,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国内众多舆论将焦点集中在是否损害了国家尊严和学校声誉上,而海外社交媒体和论坛则更关注zeus行为的道德失范。

综上所述,若确实认定李某某为受害者,那么除了乌克兰的Zeus之外,那些广泛传播并贴上标签进行煽动的媒体机构亦应承担关键责任。

本质还是身体自决权问题

除了媒体的不当行为,关于李某某的行为本身及学校处理方式的争议,实际上深层次反映了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关于身体自主权(自主决定权)的议题。更确切地讲,这是关于身体自主权界限的问题。这一问题在诸多方面均有体现,如是否可以自杀、是否可以堕胎等。当然,在这些问题中,女性的性自主权尤为受到媒体的关注。

从我国法律制定的本意出发,李某某的行为明显触犯了公共道德规范。进一步分析,无论是否对Zeus有所隐瞒,她与男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夫妻或伴侣间应尽的忠诚责任。尽管有人可能淡化男女朋友间责任的重要性,但即便如此,这也只是减轻了违反忠诚责任的程度,而非完全消除了这一责任。

或许,有人认为,男女伴侣间并无忠诚的义务,因此,在情侣关系中,出轨现象并不存在。当然,确实有不少人持有这样的看法,尤其是那些急于破坏家庭结构的左翼人士,他们渴望与性别激进者联手,推翻一切。然而,李某某的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显然不能被视为合法行为。一些法律工作者或法学研究者在这一问题上显现出典型的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倾向。

同时,“恪守男性道德规范”亦成为近年来性别话题领域内备受关注的焦点议题之一,其内涵即为“具备妻子美德者亦应具备丈夫美德”,而此种“男性道德规范”的界定显然也涉及到了非婚恋关系中男性伴侣的道德要求。在此情形下,若有人站出来否认相关责任,无疑会在公众面前凸显出部分群体的双重标准。

超越实证研究和性别冲突的范畴,在更为抽象的哲学层面,关于身体自主权的理论亦存在显著争议。对于深受现代性思潮影响的独立个体来说,身体自主权显得尤为合理,即个体为何不能完全掌控自己的身体。尤其是在现代性强调个体意志至高无上的背景下,个体对自己身体的掌控成为了其意志绝对性的关键体现。

众人往往不假思索地以为,这难道不是极好的吗?毕竟,只要我自身感到愉悦便足矣。然而,若每个人都如此行事,人类社会是否还能维持稳定?又或者,借用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我们又如何确保自己的愉悦能够持久,而非转瞬即逝?

这体现了社会共识机制,亦即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至关重要性。若缺乏坚实的伦理共同体作为基础,个体意志的绝对性将只能在持续的还原过程中,分化成无数独立意志,彼此间展开激烈的争斗。

别认为这个问题太过遥远,实际上,这样的情况已经出现。以一位环保主义者为例,素食者普遍认同拒绝肉类,然而在是否应当食用鸡蛋和牛奶这类动物制品的问题上,他们却产生了分歧,分化为蛋奶素食者与纯素食者。

有些人甚至走得更远,他们认为根据是否有感知能力来区分对待动物与植物,这种做法体现了动物中心主义的倾向,因此主张对植物也应给予同等的保护。生态学家纳斯在理论上将这一议题推向了极致。他提出,既然在理想状态中动物和植物都应享有相同的保护,那么微生物和细菌为何却要被排除在这一保护范围之外呢?

身体自主权的议题亦然。共识机制的价值在于,它确立了一套广泛认可的伦理规范体系,划定了社会内部大致的道德边界。那些试图为不道德行为辩解的人或许并未意识到,正是中国的历史与文化传统,为我国现代化进程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和明确的价值指引,同时也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了文化力量。

就李某某个人遭遇而言,我必须遗憾地指出,她拒绝与学校进行任何交流的做法,并未体现出一名成熟的民事行为主体应有的处理事务的风范。尤其是在这一过程中,她的家庭明显缺乏监管或纵容,未能在她拒绝沟通时协助她与学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这不禁让人思考,李某某的家庭教育是否本身就存在不足,这是一个偏离主题但至关重要的议题。

至于学校对李某某的处罚是否过于严厉,这个问题众说纷纭,各执一词。至少在我个人看来,若在事发之初能进行有效的交流,李某某或许还能有机会避开被开除这一最严厉的惩罚。

大连工业大学对李某某的处分决定,宛如一颗巨石投入幽深的湖潭,所引发的并非仅仅是波纹,而是波涛汹涌的巨浪。在这场碰撞中,隐私权与程序正义的冲突,高校惩戒权与学生权益的界限,尤其是围绕“身体自主权”与“社会公德”的激烈争执,无不凸显出当前社会共识机制所遭遇的严重挑战。

个体若只追求个人愉悦,那么如何确保社会伦理的稳定?在道德标准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各个社会群体纷纷提出自己的伦理观点,这无疑加剧了社会矛盾,破坏了共识的形成。如果不良行为得以轻易逃避惩罚,道德的底线可能持续后退,这无疑是对社会团结力的重大挑战。

重塑共识的机制,其挑战堪比在流动的沙地上构筑城堡。然而,每当类似的事件演变成以立场为先导的激烈争执,我们所失去的将不只是某个学生的学业成就,更是社会缝合裂痕、汇聚共识力量的机会。

我们必须认识到,社会稳定不仅仅依赖于经济的繁荣和法律的完善,更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化解价值观的分歧,重塑一个根植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自近代以来直至建国后形成的广泛共识”的,拥有“丰富文化内涵和明确价值指引”的共同道德指南。尽管重建共识机制面临诸多挑战,但它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首要任务,对社会和谐与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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