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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地4岁女孩坠亡!玉林中院终审判决,厘清各方责任?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0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装修工地现场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首要责任人,理应承担起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全方位保障的监护义务。

无人协助照料孩子,杨林夫妇在外出工作期间不得不将女儿小囡一同带在身边,然而不幸的是,小囡发生了意外坠落身亡。那么,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小囡意外身亡的责任呢?近期,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涉及生命权争议的案件做出了最终的裁决,并对各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4岁女孩在装修工地坠亡

杨林和李红,一对木工师傅,成婚后育有一女,名叫小囡。在2023年8月,他们应老乡林涛的安排,前往北流市某小区13楼,为谢强夫妇的新居安装事先定制的衣柜。

2023年8月14日,上午时分,杨林夫妇携女儿小囡,年仅四岁,一同前往谢强夫妇的新居参与装修工作。待衣柜安装妥当,谢强便请杨林夫妇协助安装地脚线。临近傍晚,大约17点左右,谢强亲自到新房检查装修进度。然而,在17时30分左右,不幸之事发生,小囡不慎从一间尚未安装玻璃的房间窗户跌落至楼下,尽管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当天,杨林夫妇自行承担了医疗费用,金额为4970.87元。得知这一消息后,林涛迅速赶到现场,并向杨林夫妇支付了5000元。

梁峰承接了谢强新房的玻璃窗装修工程。在事故发生之前,他已将原有防护栏移除,并已安装了落地玻璃窗的框架。然而,玻璃尚未安装,且在窗户前方既未设置防护设施,也未张贴安全警示。

随后,杨林与妻子一同向北方流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要求该法院判决谢强及其配偶、林涛、梁峰、负责定制衣柜业务的店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总额达到89万元整。

北流市法院判定,梁峰承接了谢强夫妇家新房落地窗的安装业务,应将其与谢强夫妇的关系定性为承揽合同。谢强夫妇作为委托方,梁峰则是执行方。在梁峰作为执行方拆除了栏杆之后,他未能及时安装玻璃,也未采取设置栏杆的防护措施,结果导致小女孩小囡从该窗户坠落,虽经抢救但最终无效死亡。梁峰对此负有责任,需对小囡的去世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谢强和他的妻子察觉到杨林夫妇带着女儿小囡来到了施工现场,他们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阻止这一行为,也没有劝导他们把小囡带离,这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此应当承担5%的侵权责任。

_工地摔死无儿无女无父母_小孩子在工地摔死了

杨林夫妇将女儿小囡带入施工现场,任由她在工地内嬉戏,小囡误入未设玻璃的房间,不幸发生意外。杨林夫妇未能履行监护职责,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小囡不幸身亡所引发的额外经济损失,则需他们自行承担。

杨林夫妇提出由经营部及其他公司及个人承担责任的诉求,然而,鉴于他们对小囡遭遇意外事故并无责任,法院决定不予采纳。

北流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梁峰需向杨林夫妇支付赔偿金16万元整;同时,谢强夫妇需共同承担赔偿杨林夫妇的4万元;此外,法院还驳回了杨林夫妇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

监护人承担85%的责任

杨林夫妇及梁峰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断,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需承担起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全方位保障的监护责任。父母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责任人,家庭则是他们最初生活和学习的地方,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不可替代作用。

就这一案件而言,由于无人能够协助照料孩子,杨林夫妇在外出打工时不得不将女儿小囡随身携带。然而,考虑到他们工作的性质以及工作地点的环境,这样的做法在合理性上存在争议。施工场地作为一个封闭的空间,其本身便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再加上涉案房屋位于13楼,这一地点的危险性显而易见。杨林夫妇理应充分意识到这一风险,然而他们却不止一次地将小囡带至施工场地,这一举动本身已使小囡面临了安全隐患。

经一、二审查实,房主谢强曾就此情况向杨林夫妇提出疑问并敦促其纠正,然而他们以无人可照看孩子为由,仍旧将小囡带至施工区域。另外,在杨林夫妇开始工作之际,屋内各房间门已全部装好,尽管他们清楚小囡会在屋内四处走动,却未能及时关闭房门,因此杨林夫妇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

谢强夫妇将房屋的衣柜装修工程以及包含落地窗在内的窗户和水电工程,均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委托给了林涛和梁峰来执行。因此,谢强夫妇与林涛、梁峰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而林涛又将衣柜的安装工作具体交由杨林夫妇负责。杨林夫妇在安装衣柜时,谢强注意到了小囡在施工区域的活动,并多次对她进行警告,并督促其改正。尽管如此,谢强夫妇在衣柜安装业务上并无任何失误。然而,他们却将落地窗的安装工作委托给了梁峰,但梁峰并不具备进行高空作业的资质。作为委托方,谢强夫妇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疏忽,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梁峰身为负责落地窗业务的承包者,在移除落地窗的护栏后,既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也未及时更换玻璃,导致安全隐患的产生。他在事故发生中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综合考虑各方责任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杨林夫妇需承担85%的责任,谢强夫妇需承担5%的责任,而梁峰则需承担10%的责任。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判定梁峰需向杨林夫妇支付赔偿金超过九万元;同时,谢强夫妇亦需向杨林夫妇赔偿四万元以上。(文中涉及的人物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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