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涉及汽车贷款的争议,向贷款公司的负责人开枪,最终被先后判处极刑、六年监禁,最后改判为无期徒刑
一名男性因为没法准时还清货车的贷款,车辆被贷款担保机构收回并卖掉,他和公司多次沟通都解决不了问题,最后开枪打死了公司的一个负责人,这个案件先经过了一次审判,然后被告人提了上诉,之后又发回重新审理,重审后一审,法院因为证据不够完整,没有认定这名男性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决从死刑改成了六年有期徒刑,后来检察院提了抗诉,最终法院认定这名男性犯有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缓八月九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刑事抗诉的典型案例,介绍了“谭某某故意杀人案件二审抗诉”的具体信息。
货车被担保公司变卖
男子持枪报复杀人获判死刑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谭某某和蒙某某共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分期付款办法购置了一辆货车用以从事货运活动,蒙某某因健康原因离世之后,便由谭某某单独开展运输经营。
谭某某没能准时还清汽车贷款,A公司充当保证人把货车收走,2012年7月3日以16万元钱把车卖掉了,谭某某多次去A公司商量事情,但对方都没同意,谭某某因此心里不痛快,想找机会报复对方
2013年2月25日午后,谭某某带着一件自制的枪械和两颗弹药,到A企业邻近的山上等候。当天晚上六点四十分左右,A企业的老板钟某来到公司食堂入口处,谭某某就手持枪械对准钟某开枪,钟某头部遭到枪击立刻毙命,谭某某接着逃走。根据法医的判断,钟某是被人用枪弹击中头部造成脑部严重创伤而身亡。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贺州市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递交诉讼文书,列举了谭某某两项犯罪行为,分别是蓄意剥夺他人生命,以及私自打造武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贺州市中级法院裁定谭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科以极刑,并终身取消政治权利;同时认定其犯有非法制造枪械之罪,判罚有期徒刑八年;最终裁定执行死刑,并终身取消政治权利。判决公布后,谭某某表示异议,向更高层级法院提起申诉。
法院重审不予认定故意杀人
检察机关补齐证据抗诉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谭某某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情节认定存在疑点,支撑证据不够充分,于是裁定将案件发回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最终裁定谭某某触犯了非法制造枪支罪,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检察机关对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指控,经过审理,认为证据尚未形成完整闭环,存在合理怀疑空间,未能满足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无法得出谭某某系枪杀钟某的唯一判断,因此不予认定此指控。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贺州市检察机关认为首审认定基本事实存在偏差,并且处罚程度不合理,于是将案件递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对之前的复核请求表示赞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一审法庭认定的故意杀人罪依据不充分的观点,又补充并优化了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重审不予认定故意杀人罪,图为法槌(网络图)

一审法院认定,谭某某在侦查环节所作的有罪陈述,仅有猎友邓某某的证词、谭某某指认地点时与母亲周某某的对话可以佐证,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检察机关收集了谭某某和蒙某某共同借款的金融凭证、A企业替谭某某支付货车借款的记录、相关货车的所有权转移信息、处置货车时的购买者以及了解事件的证人陈述,证实谭某某因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多次到A企业寻求解决却未被接纳,并且在事件发生前曾对A企业的负责人表达过报复意图。
一审法院指出猎友邓某某的证词多次变化且与案件其他材料不一致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核查,重新审视了案发当天在谭某某家中用餐的猎友曾某某的证词内容。曾某某在侦查期间陈述当天下午四点左右和谭某某一同离开家,但在重审一审法庭审理时,他改口称实际离开时间是五点二十分左右。经过进一步查证,曾某某承认自己受到了胁迫,因此更改了之前的证词。
就谭某某配偶粟某某所述案发期间谭某某于家中用膳一事,检察机关组织侦查实验,依据谭某某所陈案发当日前往射击场之时刻与路径,进行模拟行动路线,以证实谭某某拥有实施犯罪之时间可能。
另外,谭某某领侦查人员前往自家以标示枪械制作场所,全程录像显示,谭某某在遇见母亲周某某时,操地方言声称自己犯下杀人罪行且需负相应责任。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终审改判杀人者死缓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据补充证据,确认谭某某杀人罪行明确,相关证明材料确凿可靠,其自陈内容稳定,且与其他在案材料相互吻合。一审法院未能完整采纳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偏差,进而造成法律适用出现偏差,最终判决刑罚轻重失当。
检方指出,谭某的认罪陈述,既和猎友邓某的证词相符,也与谭某同母亲周某的通话内容相互吻合,同时,也跟钟某死亡地点发现的自制弹头、另外几名目击者的证词等材料相互印证。
猎友邓某某先后六次提供证词,内容保持一致,都表明谭某某在事发后前往其住处,边流泪边陈述用枪射杀车行老板的经过,尤其在一审重审期间出庭作证,即便谭某某翻改供词,他依然坚守最初的证词,这些证词与案件其他证据没有出入。
谭某某的猎友潘某某和曾某某的证词,都证实了谭某某离开家去往射击场的时间,与谭某某自己的陈述相符,但谭某某的妻子粟某某说案发当天晚上六点谭某某还在家的说法,跟前面那些证据不一致,所以不能相信。
在钟某遇害前半年的某个时候,A公司的另一位股东袁某某于同一处地方遭遇疑似枪击,造成头部受伤并报警,此事与钟某的案件并无关联。
谭某某刚到案时承认有罪,后来又翻供,声称没有做过任何犯罪行为,但检察机关指出,谭某某在侦查期间七次表示有罪,而且这些供词都很稳定,并且有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证明,讯问过程中没有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因此这些有罪供词应当被采纳,整个案件的证据链足够证明谭某某枪杀了钟某的事实。
这起案件中,谭某某反复前往公司,想要处理货车相关的债权债务事宜,但每次都被挡回,他具备作案的驱动力,而且涉案的枪支、弹药以及它们的材质和特点,都与谭某某的陈述以及邓某某的证词相吻合。
认定枪击现场同步录像资料表明,谭某某在事发五年后,当现场地形因道路拓宽出现变化时,不仅立即指认出开枪的大致位置,而且引导公安人员经过一条隐蔽的窄道来到射击地点。抵达射击地点后,谭某某向办案人员展示射击姿态,该姿态与侦查实验结果一致。谭某某另外交代,射击完毕时听见有人呼喊钟某的称谓,这一说法跟在场目击者李某某、彭某等人所述枪声响起后钟某立刻瘫倒并高呼钟某本人情况相符。
另外,谭某某承认犯罪后躲到舅舅麦某某的住所,天快亮时发现警察来了就跑掉了,这个说法和麦某某的证词相符。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案件后依法宣判,接受抗诉观点,认定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但暂缓两年执行,并终身取消政治权利;同时认定谭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最终决定对谭某某执行死刑,暂缓两年执行,并终身取消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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