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
有网友发视频称,
在秦皇岛野生动物园的猛兽区
有游客下车。
视频显示,
两辆车停在猛兽区,
车上下来多人,
疑似发生争执。
两只白虎就在一旁看着,
目测距离仅几米远。
视频拍摄者称,
前面两车发生了剐蹭,
老虎来的瞬间她手都抖了。
根据目击情况,游客进入车辆之后,猛兽表现出明显的追踪倾向,赶往驾驶舱附近进行窥探。另外,动物园的职员工也驾驶着车辆停留在现场周边,随后离开了该地点。

九月一日,秦皇岛野生动物园相关职员向新闻媒体人员确认了该情况,同时说明目前已有专人负责,强调没有出现任何安全事件。
秦皇岛野生动物园官方微信公众号还公布过“秦皇岛野生动物园猛兽区安全游览提示”,里面清楚说明了一些不允许做的事情,比如不能离开车辆,不能打开车窗,不能站在天窗上或者把身体探出车窗,也不能把宠物带到园子里来。
此事引起网民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一些网民指出,游客在老虎区域停车发生口角的行为,是拿性命当儿戏。另有一些网民从法规与责任划分层面发问:倘若游客在凶猛动物区域私自下车,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动物园机构是否能够单凭事先的安全警示来推卸自身的义务?
让我们共同关注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的付昭华律师,他是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现在他将为我们提供专业的分析。
从法律层面审视,游客在动物园的猛兽区域下车发生口角,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破坏公共秩序?如果属于,可能会受到哪些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措施?
付昭华: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在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公共场所造成秩序混乱,即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范畴。这个动物场所的凶猛动物区域是面向大众的开放地带,有人在此处驾车期间发生口角,触犯了该机构的安全守则,对一般的社会公共环境形成了实质性的妨碍,干扰了其他参观者的日常活动以及场地的正常运作,完全符合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界定条件。
如果这个举动被视为破坏公共安宁,按照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轻微状况下或许会受到告诫或是200元以内罚金;较严重状况下,可能要接受五天到十天拘束,同时可追加500元以下罚金;倘若造成动物伤人等恶劣影响,或者反复违反法规,惩处力度可能会加大。
游客的举动还可能触犯动物园的规章,须担负相干的民事义务。应提示游客严格遵循场地准则,以保障本人及他人的安全。
当乘客在车辆停止时发生口角,导致动物出现紧张情绪或形成安全威胁时,是否需要对此负法律责任?补偿的涉及领域有哪些?
付昭华:要是游客在下车时发生争执,导致动物出现紧张情绪或者形成安全威胁,那么游客或许要赔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要是伤到人了,动物园得负责;不过,要是能证明自己管得挺到位,动物园就不必负责。动物园若能证实其已完全履行监管义务,例如安置了昭著的警示标牌,向参观者发出安全警示,当有人做出不合规举动时立刻进行规劝并加以阻止,事后又实施了得力的紧急救援手段等,那么动物园便无需担负侵权责任,而涉事游客则可能需对自身行为负责并承担民事赔偿。
关于补偿事项,假如引发人体伤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款的指引,须补偿诊疗开销、照护成本、出行开销等用于诊疗与休养的合情开支,还得补足因无法工作而损失的经济收益。倘若动物场所为处理参观者行为引发的安全问题,实施应急手段导致支出增加,例如增派更多管理人员到场处理、为出现紧张状态的动物提供专门照料等,这些开支或许需要参观者分担。
进入景区时,访客一般要签署安全承诺书,并且要遵守景区的规则,这份承诺书真的管用吗?要是访客不守规矩从车上下来发生口角,这份书能完全推卸掉动物园应负的义务吗?
付昭华:游客进入园区时签订的协议,部分内容具有效力,不过里面关于动物园不承担人身伤害赔偿的条款无效力。假如游客不遵守规定下车并发生争执,协议不能完全免除动物园应负的义务。
安全守则属于标准条款,守则里要求游客遵守园区规则,比如“凶猛动物区域必须锁好车门车窗,不可以投喂食物,不能下车”等条款,只要游客和园区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确认,并且不违背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就是有效的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当地免除自身责任,或是加重对方责任,又或是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该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所以,协议里如果出现了免除动物园导致他人身体受损的责任的条款,那么这个条款是不能生效的。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之内容,动物园若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动物园须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动物园若能证明其已完全履行管理义务,则可免除责任。即便游客违规下车并发生口角,只要动物园无法证明其已妥善履行管理职责,例如安全设备存在缺陷、未及时发出安全警示、在游客违规时未迅速采取有效干预措施等,动物园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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