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 |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有关单位申请 |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等情形 | 窗口受理 收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日内需补正全部材料 |
举证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举证 |
调查 局工伤办公室组织调查事故情况 |
办结 自受理之日起60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签收 |
咨询电话:0553-3918027 监督电话:0553-391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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