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会上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在此次大会上通过,之后国家主席国家领导人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同时也签署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决定和该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社会工作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对于这两部法律而言 修改它形成的背景具有怎样的情况 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主要内容包含些什么 它具备何种重要意义 , ?
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属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宪法针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出规定后的立法实施,自从开始施行以来,于坚持以及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党的十八大过后,以国家领导人同志作为核心而存在的党中央,从稳固维护党的执政基层基础所在之处、确保保障人民得以安居乐业的高度来讲,着重表明突出加强基层治理、笃定坚持以及完善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程度,针对完善健全党全面进行领导治理基层的制度办法、健全充满活力朝气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做出一系列重大的决策部署,进而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成就。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做出要求,需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之下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贯彻落实国家领导人针对基层治理所作出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推出的决策部署方面,很有必要去认真总结基层治理实践当中所积累的经验,并且需要依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用于基层治理的两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这是为了满足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全面领导必须达成的刚性规定,是作为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得以稳健发展的关键举措,是为了达成加强基层治理体系以及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所呈现的现实需求。
这次进行的修改,遵循以下这些基本的原则:其一,要强化党对于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以此来保证党的领导能够贯穿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整个过程以及各个方面。其二,需把握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定位,进而巩固并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其三,要秉持问题导向,去研究并吸收实践当中的成熟经验,与此同时给地方探索留出相应空间。其四,要坚持系统观念,针对两部法律所调整的类似情形作出一致性规定,对于城乡情况确实存在差异的,作出契合实际的规定,并且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修改的主要内容涵盖诸多方面,主要有,要坚持和加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要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规定,要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要增加民主协商的专门规定,要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要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要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等 。
这此次两部法律的修改,属于国家领导人法治思想于基层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其作用针对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互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可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做管理也做得以自我去服务,涵盖自我教育以及自我监督的实际成效,完善具有共建共治共享特点的社会治理制度,以此保障人民能够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而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具备重要意义,有关方面需要认真展开学习宣传、做好实施准备工作,确保两部法律能够全面有效实施。
想问,抓好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于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情形下,存在哪些规定呢?
答:国家领导人表明,基层是党的执政的根基所在,基层是党的力量的源头之处。基层治理需要坚持并且强化党的全面领导这项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作出明确规定,村(社区)党组织要对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实施统一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要对本地区各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要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村(社区)党组织要保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此次进行修改,强化了党对于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村(社区)的基层组织领导并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的引领把关作用;还将严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政治关、“四议两公开”、“一肩挑”、交叉任职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问:大力去进行发展,全过程的人民民主内容里,在对于保证基层群众能够直接去行使民主权利这一方面之上,规定了什么样的制度举措呢 ?
答,基层民主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关键体现,是其重要生动实践。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于发展基层民主方面发挥了核心功能,在巩固基层政权环节也起到了关键作用,由此情形充分而鲜活展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具备的真实性,以及广泛性,还有有效性。此番进行修改,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施行民主选举的制度机制,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施行民主协商的制度机制,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施行民主决策的制度机制。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施行民主管理的制度机制,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施行民主监督的制度机制,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参与权,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表达权,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监督权。确保村(居)民依法可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其一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用以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其二明确且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民主协商,致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为畅通有效。其三健全村(居)民会议的民主决策机制,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机制。其四完善自治章程的民主管理规定,完善村规民约的民主管理规定,村规亦完善居民公约的民主管理规定。其五以完善村(居)务公开的民主监督内容,完善村(居)务监督的民主监督内容。
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规定了哪些方面的要求呢 ?那就是,在哪些方面规定了要求呢 ?是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的哪些方面呢 ?
回覆称,国家领导人十分着重地表明,要尽最大可能将资源、服务以及管理放置到基层,确保基层的事情能够由真正处于基层的方面去办理,基层所应具备的权力切实给予基层,并且基层发生的事情必定会存在有人去实施办理的情况。最近这些年,各个地方始终秉持大抓基层的那种极为鲜明显眼的引领方面,不间断地深入推进展开专门针对基层减轻负担的一类工作。此次修改,贯彻、落实了党中央 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完善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了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若需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又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为村(社区)减负提供法律依据;从经费、设施、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对各级政府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作出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社区服务项目筹资机制,关于村集体经济支持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驻在农村的有关单位、驻社区单位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等方面的规定,为村(居)民委员会链接各方资源、引导各方力量参与乡村治理、社区治理提供机制保障。
问:推进基层群众自我治理,以及强化基层政权构建,对于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而言,做出了怎样的完善举措 ?
答:此次修改,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及宪法、法律相关规定,对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作出回应,落实为基层减负、保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的要求,进而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具体如下:其一,在加强宣传引导方面,要支持和引导村(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二,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需协助组织村(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处理信访事项并协调化解矛盾纠纷,还要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三,强化服务保障群众这一点上,要聚焦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等情况,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困难村(居)民。其四,引导各方参与方面,需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和服务。其五,针对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要回应居民诉求,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以及选举业委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依法履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CopyrightC 2009-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芜湖人才网 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承担因使用信息、外部链接或服务中断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风险自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联系邮箱:ysznh@foxmail.com 鄂ICP备2025097818号-15
地址: EMAIL:qlwl@foxmail.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