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里,亲戚朋友间资金来往颇为常见,常常会出现彼此互欠债务的状况,若有一方提出把债务相互抵销,能不能进行扣除呢?近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桩案件。
2025年2月的时候,许某因为资金周转存在需求,所以向林某借了40000元,并且出具了借条,约定在一个月之内归还。但借款到期之后,许某却一直都没有归还,于是就被林某起诉到了路桥法院,林某要求许某归还借款40000元。
被告许某提出辩解称,其跟原告林某之间的借款是真实存在的,然而,原告配偶陈某在2025年4月的时候向被告借走了35000元,这笔钱的发生时间处于双方婚姻关系还存在的期间,按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其主张要从欠款里扣除35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笔借款能否相互抵销?
法庭依据审理情况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自愿建构起民间借贷关联,双方的意思表达真切实在,所涉内容不曾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理应具备效力。被告许某向原告林某所借的本金为40000元这一情况,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对此予以认定。
在本案里,存在着争议焦点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时候,任何一方能够把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在本案当中,原告配偶陈某表明其所欠被告许某的款项并非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以及生活的,属于其个人债务。针对此情况,被告也没有提交证据来进行反证。法院经过考量后认为,该两笔债务并不属于互负债务的情形,所以不支持相互抵销。
最终,经由法院依据法律作出判决,让被告许某去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且还要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
法官说法:
在商事交易里头,时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的状况,假设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是相同的,那么任何一方能够把自己的债务跟对方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举个例子来讲,在买卖案件当中,甲方主张到期货款,乙方主张因设备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损失,要是双方说法都讲的真实,那么任何一方都能够主张抵销。再者,甲向乙借钱之后一直没有归还,甲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向乙交付货物,双方债务可不可以抵销呢 ?在此种情形之中,双方所拥有的、关于债务的种类,还有品质,二者均不相同,因而没办法直接去抵销呀,必须要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之后才能够实施进行呢。由此能够看出,债务抵销得以触发的必要条件乃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以及品质是一样的,不然那就没有办法开展进行啦。
在本案里头,那位被告觉得原告的配偶向自己借的钱属于夫妻一共要承担的债务,然而却并没有能够证明这些款项是用在了夫妻共同的经营以及生活方面,所以应该认定这是个人的债务。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同时在原告配偶与被告之间,债务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债务的种类也不是一样的。因而,没有办法去适用债务抵销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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