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26日这一天,距离李水明向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提出起诉,要求偿还上千万本金的那场民事纠纷案件的二审开庭,已然过去了一年的时间。
2007年,李水明在怀化从事房地产生意,于此结识了禹子英,那时禹子英是以银行负责人的身份,在怀化各个大型批发市场进行揽储工作。2016年4月21日,禹子英自行前往公安局投案,从而把一起涉及278名储户、时间跨度长达数十年的极为重大的金融案件揭露于众人眼前。
其间历经十几年,禹子英以及银行柜员那般掌握着客户的账户密码,毫无顾忌地在客户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甚至于特意设立了柜台去开展资金代办以及拆借业务。经由法院予以认定,直到案发的时候,禹子英一共挪用了278名客户总计2.2亿元却未曾退还。在这278名储户当中,李水明被挪用的资金可是最为高的,达到了3755万元呢。
在2021年3月之时,李水明遭到了批捕,警方持有这样的看法,那就是其跟禹子英存在挪用资金的共同故意情况,因这涉嫌挪用资金罪,从而把案件移送检方去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检察院经过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认定,即其自身涉及的犯罪事实并不清晰,而且证据也不充足,并不符合起诉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与此同时,检察院解除了针对李水明的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李水明还签署了一份关于放弃向银行主张任何债权的《承诺函》。
李水明向银行提起还款起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当下,二审已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支行长干起“资金中介”
悄悄划走储户存款
面对禹子英,储户是如何被绕过的,进而操控一个资金网达上亿,且贯穿银行的前中后台的呢 ?
禹子英最开始的身份,是舞水路分社的副主任,资料表明,2001年4月,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舞水路分社设立,之后变为怀化农商银行舞水路支行,2010年9月,禹子英接任成为支行的主要负责人。
禹子英从事“资金中介”这一行为,起始于银行有揽储的需求。依据判决文书显示,为了能够在竞争中揽取怀化市鹤城区几大市场客户的储蓄存款,从2003年开始,舞水路支行开展了一项对储户较为便利的“代办业务”,该业务内容是由银行专门安排人员上门为储户收取款项,然后代储户将款项存进账户,还包括代储户进行取款、转款等操作。
有一知情人士透露,银行揽取的储户主要集中于怀化市商贸城的副食批发市场,还有瓜子等多个批发市场,代办业务免除了商户日常前往银行奔波的麻烦,作为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禹子英,在推广该业务过程中为广大商户所熟识,李水明身为房地产商,也在这个时候结识了禹子英,并把上千万资金通过代办业务存入舞水路支行。
这项被称之为银行内部调剂的新业务,是指在储户之人进行彼此之间资金拆借,也就是工作人员以银行内部资金调剂的名义,把该支行的客户具体存款转投给有资金需求人士的业务,通过代办业务,银行把控了储户自己专有的账户密码,而此项详细工作是由禹子英全程负责的。
这项资金拆借新业务发展得很快,因为资金调剂方便高效,它能够解决客户资金短缺的困难,储户还能够拿到月利率在1分至1.5分范围内不等的利息。多名储户回忆,禹子英是一位“熟悉业务,并且勤朴实在”的行长,“收款借款都很讲信誉。”。
后续,银行工作者着手悄然划走储户的存款,一直等储户发觉并进行询问之际,才被告知此事。有储户回忆称,他们一开始展现出质疑以及反对的态度,然而以禹子英作为主导的银行人员阐释说此番举动是银行的正当行径,属于“资金内部调剂”。为了消除商户的顾虑,禹子英代表银行给商户出具借条,其中有些还加盖了银行的公章。“当时为何有这么多储户信任禹子英,把钱交给她或者借给她钱呢,就是因为有银行的信用作为背书,认可她的行长身份。”。
迎着资金拆借业务的拓展进程,寻觅禹子英施以援手的人数日益增多。依据法院所查实的情况,继而,并非属于舞水路支行的储户居然也向她寻求帮助以开展资金调剂行为。
因而,舞水路支行特别设立了3号柜台,用于开展代办以及资金调剂业务。柜员由一众员工轮流担当,该支行的员工福利在各个分社当中变为最为优厚的。庭审之际,禹子英自我陈述声称,拆借储户资金进行调剂乃是为了提升单位效益,在此之前员工每个月仅仅能够获取两百元的生活费,“这般操作之后,柜员每年能够获取16万元至17万元的收入,管理人员每年能够获取20万元的收入,所聘请的收款员每年能够获取7万元至8万元的收入。”。
档案里的材料表明,2012年12月的时候,舞水路支行举办过会议,会议的记录表明,仅仅是保卫部的杨某某出于安全方面的考量,觉得不可以再进行上门收款了,然而除他之外的其他参会人员从业务的角度出发,觉得要是不做上门收款,存款将会降低近乎1亿元,在提出要强化安全举措之后,这项业务在支行继续开展起来了。
278名储户的2.2亿元资金被挪用
支行长及两名信贷员被判刑
由于呆账、坏账出现,舞水路支行的资金调剂业务出现极大亏损。2015年底直到2016年初,众多商户因年底急需大量流动资金,要求拿回被划走的存款,“然而银行总是以各式各样的理由拖延、找借口应付。”一位储户回忆道。法院经查明,到了2016年,禹子英只要察觉到客户账户有钱,不管客户同不同意,就擅自去办理取款手续并转账给别的客户,甚至都不再开具借条。
资金调剂业务持续十几载,终于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此日破灭,那天,怀化农商行以受害人身份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说行长禹子英携款两千万潜逃,二百七十八名储户两亿两千万元资金被转走流失的事实也浮出水面,这两亿多存款里,有单笔存款上千万元的,有村民征地补偿款二十余万元,多数是上述从事各类批发的商户,金额在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上述业内知情之人断定,有一些储户并非头脑简单不谙世事,禹子英跟储户之间所构建的操作模式,事实上是凭借银行的信誉来为储户提供资金从而保障其安全,要是所有进展方面都顺遂如意,储户可以收获到高额利息作为回报;一旦庞氏骗局这种游戏崩塌瓦解,出现储户集中提取存款的情况,那么这类风险就会由银行来承担,“此种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挟持了银行的信誉。”。
2018年9月的时候 ,鹤城区人民法院针对禹子英等人挪用资金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案件 ,作出了(2017)湘12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 ,判定禹子英犯挪用资金罪 ,被判处九年 ,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等 ,判处三年六个月 ,并且将刑期合并执行十一年 。除此之外 ,法院还责令禹子英把挪用的2.2亿元资金退赔给舞水路支行 。
和禹子英案一块儿进行宣判的,还有这家银行的两名信贷员么,由于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呀,都被判处了10个月呢,缓刑1年哦。这个判决已经生效啦。
储户涉嫌合谋“资金调剂”曾被警方批捕
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在案件发生之后,为了能够把属于自己的存款给要回来,被挪用资金的储户们,其中包括李水明,陆陆续续地把舞水路支行告上了法庭。红星新闻得到消息,一直到2025年11月截止,部分储户的本金都已经被判决赔偿并且执行了,在同类案件的判决书里面,法院认定禹子英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生效判决表明,彭某某是禹子英开展资金拆借业务的出资方,周某某是禹子英开展资金拆借业务的出资方,盛某某是禹子英开展资金拆借业务的出资方,法院认定农商行舞水支行在工作人员方面存在严重过错,法院认定农商行舞水支行在营业场所管理方面存在严重过错,法院认定农商行舞水支行在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方面存在严重过错,判决怀化农商行有支付三人存款本金10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义务,其中两案同时判决支付利息。另外,在尹某某一案中,湖南省高院裁定,禹子英的借款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尹某某与怀化农商行已形成事实上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经司法鉴定中心核算,李水明和禹子英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此往来分成两部分,2007年到2012年底,是他运用禹子英所提供的银行资金,2013年直至案发,禹子英拆借使用他的存款,总共挪用了5700万元,扣除之后还有3755万元没有退还,这里不包括利息,在所有债权人当中,这个金额是最高的 。
2020年6月,一审法院作出判令,要求舞水路支行返还李水明5000余万元,此后双方进行上诉,到2021年3月,湖南省高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
同样是在2021年3月,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把李水明刑事拘留了,之后又批准对其逮捕。警方觉得,李水明跟禹子英存在挪用资金的共同故意,涉嫌挪用资金罪,进而将案件移交给检方进行审查起诉。
就因为卷进了刑案,李水明起诉舞水路支行的民事诉讼,就这样被搁置了。9个月之后,怀化中院因为李水明被刑事立案侦查,且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所以驳回了李水明要求舞水路支行还款的起诉。
承诺函
李水明被捕之后,被羁押了快要10个月,而后在2022年1月的时候,他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李水明回想起来,在2022年5月7日那天,他于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一间办公室里面,在预先就打印好了的《承诺函》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承诺称自己跟禹子英之间属于个人借款情况,和舞水路支行没有关联,并且承诺会放弃借助诉讼等形式朝着舞水路支行去主张法律责任等等 。
2022年5月7日,检方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根据已有的判决相关材料,在同一天,检方给出了一份《不予起诉决定书》,声称经过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且退回补充侦查之后,检察院依旧觉得,警方所认定的李水明与禹子英在“调剂资金”业务开展进程当中存在共谋、指使以及策划行为等犯罪事实不清晰、证据不充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与此同时,检察院解除了对李水明的取保候审措施。在第二天,检方把上述《承诺函》转交给了怀化农商行。
一审法院裁定:
出具《承诺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红星新闻,就承诺函这事,多次拨打,当时对接那个案件的鹤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公开电话,到发稿的时候,都没有得到回复。
记者于26日,就李水明签署承诺函这一情况,向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明,在和领导汇报反映过后,查询得知当时办理李水明一案时,检方不存在违法情形,所签署的流程是合法且合规的。
2023年6月,李水明又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舞水路支行归还本金3755万元。舞水路支行辩解称,李水明不构成“善意相对方”,其清楚禹子英未经授权,擅自开展资金调剂业务,然而为获取巨额利益却向禹子英个人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认定为个人借款合同关系,与支行没有关联,“并且李水明已明确声明放弃对舞水路支行主张权利。”。
在质证的这个阶段,舞水路支行表明,资金调剂的这项业务,属于禹子英个人的越权行为,和银行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一审判决李水明败诉
2024 年 8 月,一审时怀化中院作出裁定,双方都认可在禹子英挪用资金案里判赔的 2.2 亿元,其中涵盖了禹子英挪用李水明但未退还的 3755 万元,李水明是禹子英开展资金调剂业务的出资方,也是被挪用资金的客户 。
一审庭辩的关键要点,在于李水明在被取保期间所签署的那份《承诺函》的效力情况。怀化中院持有这样的看法,李水明身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承诺函》里已然清晰表明不会针对案涉争议事项向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去主张任何种类的法律责任。就算李水明在出具《承诺函》的时候存在重大误解,然而他也并没有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行使撤销权。因此,于李水明已然确认《承诺函》里签名的真实性而言,并且其内容同样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这种状况下,李水明出具《承诺函》的行为已然产生了法律效力。
最后的时候,怀化中院作出裁定,李水明起诉,其请求舞水路支行支付案涉款项这个诉讼请求是无法成立的,不会予以支持。
记者被告知,李水明因对一审结果不服而上诉,二审于 2024 年 11 月在湖南省高院开庭。11 月 26 日,红星新闻致电湖南省高院,有工作人员称李水明该案件当下仍在审理进程里,法院不便对外界透露相关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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