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于6月1日发布消息,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终审判决民事裁定书透露,一位已逾八十岁的投资者在2021年投入了105万元资金购买了一款公募基金产品,短短两年多时间便亏损了近30万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相关代销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图为博时基金LOGO 资料配图 图据视觉中国
该案件历经两次审判,在一审阶段,法院依据双方过失的严重程度,裁定银行需承担70%的损失补偿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而在二审中,法院指出投资者系独立作出购买涉案理财产品的决定,亏损的直接因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和变化,银行已充分履行了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红星资本局观察到,涉案的理财产品属于博时基金公司旗下的博时成长领航混合基金。该基金在2021年1月21日正式成立,其发行期间成功吸引了超过百亿资金的投资,从而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图为二审判决书截图
老人买基金亏损30万状告银行
一审判决被告承担70%损失赔偿责任
判决书中提及,原告赵某,男性,1937年诞生,户籍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2021年1月15日,赵某在代销银行即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以下简称“某中石化支行”或“代销银行”)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利用某银行APP成功购买了“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理财产品,该基金代码为010902,购买金额总计105万元。
2021年1月18日,这笔105万元资金从赵某的账户中划拨,转入涉案基金募集的专用账户。到了2023年4月27日,赵某对该理财产品进行了赎回,到账金额大约是75.03万元,而亏损的金额则达到了约29.97万元。
赵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某中石化支行赔偿其经济损失29.97万元,同时要求赔偿因利息产生的额外损失约13.43万元,并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某广州分行”)对某中石化支行所应承担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量了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得出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某中石化支行是否履行了相应的适当性职责?其次,赵某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首先,在本案中,某中石化支行作为销售案涉理财产品的机构,理应向赵某详尽阐述该理财产品的性质和潜在风险。然而,某中石化支行和某广州分行提供的基金申购流程演示视频是在事后制作的,并非赵某实际申购理财产品时的操作记录。因此,这些视频无法充分证明某中石化支行已向赵某全面介绍、提示并解释了理财产品的性质及风险。据此,我们认定某中石化支行未能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对赵某所遭受的投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赵某此前频繁投资理财产品,显然是一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操经验的投资者。尽管如此,赵某在多次面临亏损时,未能抓住时机及时赎回,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赵某对损失扩大的后果负有责任。
根据双方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一审判决认定某中石化支行需按照七成比例对赵某遭受的20.98万元损失及其利息进行赔偿。至于赵某要求某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一审判决并未予以认可。
代销银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
在第一审判决结果揭晓后,被告某中石化支行决定提起上诉,其主张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模糊之处,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因此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或进行相应的改判。
该行在上诉中提出三点事实与理由。首先,赵某系独立利用某银行APP完成基金购买,该银行网络销售流程严格遵守了适当性原则;其次,银行在销售该基金产品时,已全面履行了适当性责任,赵某所购基金与其风险评价等级相契合,理应自行承担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再者,赵某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与银行并无直接关联,他完全有机会在购买基金后的多个时段内进行赎回,然而他选择继续持有,结果导致了损失的最大化。
赵某表示,鉴于他已年过八旬,认知与操作能力受限,难以独立完成基金申购的复杂流程,因此所有的操作均是在该银行贵宾厅,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完成的。赵某坦言,他的风险承受力不强,尽管他曾经多次购置理财产品,但这些产品大多以保本为主。此外,他缺乏赎回基金的相关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因此,在基金净值处于低位时进行赎回并非他的初衷。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争论的焦点仍旧集中在某中石化支行是否已尽到适当性职责,以及对于赵某所遭受的损失,该行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上。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判定,某中石化支行作为销售方,认定涉案的理财产品为中风险等级,赵某在购买上述基金产品之前,已多次进行风险评估,并拥有投资从低风险到中高风险产品的资格,这表明某中石化支行已对赵某的风险认知以及其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进行了综合评估。赵某对这款理财产品持有明确的投资意愿,同时,在销售过程中,银行还采取了额外的风险警示措施,因此,应当认定银行已对该理财产品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提示。
二审法院指出,赵某亏损的直接因素是金融市场的自然变动和波动,而非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所致。考虑到赵某自主选购涉案理财产品、其投资背景和应尽的谨慎责任,以及某中石化支行已充分执行了适当性和风险提示的义务,依据“购买者自担风险,销售者尽责”的原则,涉案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损失理应由赵某个人承担。
针对这一情况,二审法院作出裁决,取消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同时驳回了上诉人赵某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
案涉产品曾为百亿爆款基金
成立至今规模缩水近七成
根据上述判决书内容,涉案的理财产品是博时基金公司旗下的博时成长领航混合型基金,该基金设立于2021年1月21日,并被归类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开资料显示,在发行阶段,该基金堪称热销产品,吸引了超过百亿资金的追捧。根据相关公告,该基金总共筹集的资金高达118.93亿元,认购人数超过了20万户。与此同时,负责管理该基金的陈鹏扬也迅速崛起,成为管理资产规模突破百亿元的基金经理。
红星资本局观察到,在2022年10月,该基金自成立尚不足两年,却已遭遇约30%的亏损,此情况一度激起基民的不满之声。此外,有投资者指出,基金经理陈鹏扬单独或与他人协作管理的基金产品数量竟达10余只,呈现了“一拖多”的现象。
目前,陈鹏扬与郭康斌共同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陈鹏扬在证券行业拥有超过16年的从业经验,目前担任博时基金权益投资二部的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一职。
天天基金APP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今年第一季度结束,博时成长领航混合型基金的总体规模降至37.46亿元,与成立之初相比,规模减少了约七成。而截至5月30日,该基金A类份额的最新单位净值达到0.6960,自基金设立以来,累计亏损达到了30.40%。
至5月30日,该基金A类份额的最新单位价格为0.6960元,自基金设立以来,总计亏损达到了30.40%。信息来源于天天基金APP的截图展示。
资料显示,博时基金在1998年7月正式成立,位列公募基金“老五家”之一。该基金拥有6家股东,其中招商证券(代码:600999.SH;6099.HK)为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49%。根据Wind数据,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博时基金已管理387只公募基金,总资产管理规模达到10691.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