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丈夫离世后,惊悉丈夫生前与一位女性维持了一段长期的婚外关系,且未经她同意,私自将大笔资产赠予这位“情人”。在接下来的近九年里,李某不断向这位“情人”进行转账,累计达102笔,总金额超过500万元。
丈夫的做法是否属于赠与行为?妻子能否追回该款项?
6月6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由“婚外情”引起的赠与合同争议案件。经过审理,法院依法裁定,女子韩某需退还所收款项514万余元及其利息。在一审结束后,双方均接受了判决,并停止了诉讼,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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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发现:
丈夫生前向一女子转款500余万
近9年转款102次
李某与王某结为夫妻,他们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步入婚姻殿堂。历经四十余年的相濡以沫,两人并肩努力,共同积累起了一份家业。不幸的是,到了2024年2月,王某因病离世。
在同年六月,当妻子李某因其他案件向法院提出要求调取丈夫王某的银行交易记录和微信转账数据时,她竟然意外揭露了丈夫生前的重大秘密。她发现,丈夫在生前一直与另一名女子韩某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2014年10月起至2023年2月,历时近九个年头,王某对其配偶韩某进行了102次转账操作,累计金额达到了555.49万元之巨,反观韩某,仅向王某转账了41万元。
李某很快察觉到丈夫手机里存在与韩某的暧昧对话记录、以及他们亲密的合照等。她坚信,丈夫生前转出的款项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韩某应当全额退还。
韩某坚决否认与王某有不正当的联系,同时辩称王某转给他的款项是委托其代卖古董的资金,因此他无义务退还。这引起了李某的极大愤怒,于是李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诉求韩某退还514万余元的赠与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判决:
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
“情人”需返还514万余元及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对于514万元资金的性质产生了激烈的争执。李某坚持认为这笔钱应当被认定为赠与所得,而韩某则坚称这514万元是他委托王某代为销售古董所得的款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原告李某所提供的证据,包括王某与被告韩某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转账记录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此外,还有王某与韩某的亲密照片、微信聊天中流露出的相互思念及表达爱意的昵称,以及带有暧昧性质的内容。
法院坚信,在王某与韩某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他们之间存在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于韩某声称王某所转的款项是代售古董的款项,法院持不同意见。因为王某和韩某在涉及大额转账时并未在备注中提及“古董”等字眼,而且双方在交接价值上百万元的古董时,既没有文字材料,也没有任何委托手续,这一行为显然与常理不符。
王某在近九年的时间里进行了102次转账操作,金额跨度从500元至150万元不等,这一行为与古董交易中常见的单次大额交易、款项一次性结清的惯例相去甚远。因此,法院未采纳被告韩某的辩解。综合考量,法院认定王某向韩某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夫妻双方在管理夫妻共有财产时享有同等权利。在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情况下,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任何一方都有权作出决定;若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求而对共有财产进行重大处理,则必须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在本案中,王某在与其配偶李某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构建和维系与韩某的不正当婚外恋情,未获得李某的同意或认可,并非出于生活所需,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韩某。这一赠与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应当认定其为无效行为。
最终,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判决韩某需退还所收取的款项,金额高达514万元余,并支付相应利息。在一审宣判之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表示接受,并停止了诉讼活动,该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
法官指出,若夫妻双方未就财产分配达成其他协议,那么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由生产、经营、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均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并应由双方共同享有。
法官指出,家庭构成了社会的基石,夫妻双方理应彼此忠诚、敬重与疼爱。《雅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明确要求,必须维护家庭的文明氛围,培育并延续优良的家风,关怀家庭成员,并对他们的不当行为进行规束。赠与通常是一种双方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然而,出轨者对第三方的赠与举动严重侵蚀了婚姻中相互忠诚的核心价值,对配偶的情感及财产权益造成了伤害,扰乱了家庭和睦,违背了社会公德,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且不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