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31日发布消息,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一审公开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前党委书记兼局长李华涛受贿案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显示,李华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同时,对其受贿所得及其衍生利益,法院依法进行了追缴,并将追缴所得上交国库。
审理结果显示,自2008年下半年起至2024年上半年,李华涛在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延安监管分局的党委书记及局长、陕西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党委委员及副局长、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及局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及局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及局长等要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特定单位与个人在贷款、融资、人事利益等方面提供协助,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获取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超过1869万元,其中部分并未实际到手。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李华涛的所作所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金额极其庞大。考虑到李华涛部分罪行未遂,且在到案后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主动向办案机关揭露了未被掌握的大部分受贿情况,表现出悔罪态度,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根据法律规定和酌情考虑,应减轻其处罚。据此,法庭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被告人李华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