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伤
5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例。
某中学对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的行为实施了严格禁止,同时积极倡导学生进行举报。原告宋某在课堂上观察到被告周某违规使用手机,便在周某离开之际,从其书包中取出平板电脑并上交给了教师,作为对此行为的举报,教师对宋某进行了奖励,赠送了一瓶牛奶。
周某回到教室,却惊讶地发现平板电脑不见了。随后,宋某坦白了自己向老师举报了周某的事实。愤怒的周某随后对宋某的头部和手部进行了殴打。事件发生后,学校的老师们立即将受伤的宋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经权威鉴定,宋某所受的人身伤害被评定为轻度二级。鉴于周某在案发时未达到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未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责。因此,宋某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周某的法定监护人付某以及其就读的中学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三方都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法判定,周某需承担一半的民事赔偿,学校需承担三成责任,而宋某需自行负担剩余的两成责任。
学校鼓励举报同学
为何法院不支持?

依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的第九条和第十条内容,学校有责任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在执行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时,涉案学校采取了物质奖励的方式激励学生相互监督并举报违规行为,这一举措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教学秩序。然而,从客观效果来看,却导致了“通过举报来管理”的现象出现。缺乏明确界限、推崇举报的氛围,会使同学们彼此猜疑、戒备,有时甚至可能爆发身体冲突,这对青少年的性格成长极为不利。
对学生来说,以学校规定为借口,擅自对他人书包进行搜查、拿走他人物品,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以及人格尊严的侵犯。
法院对施暴者、擅自拿走他人财物者以及学校各方的过失进行了明确界定,依照法律规定明确了各自的责任。这不仅有效解决了具体个案的矛盾,还全面指出了学校在制度构建、日常管理和法治教育层面的安全保障职责。此举对于促使校园管理从“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预防”,以及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极其重要的示范作用。
监制丨王元
主编丨张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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