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LOGO 资料图
距二审开庭已经过去半年,李艳仍在焦急地等待法院的判决。
2023年4月,贵阳银行富北支行前行长王庆琼因涉嫌犯有贷款诈骗、高息转贷、违规贷款发放以及挪用公款等多项罪行,当地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其作出了逮捕命令。由此,一场银行内部高管自保并涉及违法贷款操作的隐蔽事件被彻底揭露。
海南佳上公司确认,王庆琼为处理其旗下贵州博灏公司的不良债务,以向海南佳上公司旗下项目提供贷款及10亿元授信为借口,迫使海南佳上公司提供员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公司等作为贷款的承担主体。然而,被起诉的贷款人之一李艳声称,她并未实际收到过任何资金。
2024年5月,一审法院判定,涉案文件均为被告李艳亲自签署。尽管被告声称在受骗、不知情的状态下签署了这些文件,但鉴于李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对借款的具体内容有着明确的理解。再者,原告在发放涉案贷款时,严格遵守了贷款通则及行业规范。因此,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行使各自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对涉及李艳在内的多人的贷款偿还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结果要求每人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金额在数百万元至一千余万元不等。到了2024年12月20日,该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但并未在庭审现场宣布判决结果。
2025年7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得消息,至今已有两名贷款人接到了当地法院发出的关于案件再审的民事裁定。其中一份裁定书,贷款人于6月30日收到,内容表明,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决定进行再审。此外,将由法院另行组建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再审过程中,原判决的执行将被暂停。
名下现400万巨额贷款
当事人称未拿到一分钱
李艳,年满41岁,来自贵阳,她和丈夫共同经营着一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2016年的10月,当她申请贷款购买车辆时,出乎意料地发现,自己竟然在2016年4月13日就背负了一笔高达400万元的到期贷款。
李艳透露,在2015年4月14日,她受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与贵阳银行富北支行达成了《个人借款合同》。该公司曾拖欠我们超过300万元的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海南佳上公司的董事长黄江表示,他们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要求我们协助公司及银行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他承诺,一旦贷款到账,便会立即偿还我们的欠款。
李艳清晰地记得合同签署那日的情形:那天,海南佳上公司带来的银行签字人员众多,几乎近百人依次排队等候。她被引至一叠文件前准备签字,文件被整齐地用夹子固定。有数人轮流递给她文件,指示她签字的位置,她照做无误。签字过程中,甚至有人特意遮挡文件内容。签字完成后,文件便被迅速收走。整个过程不过短短几分钟,她并未获得任何资料、现金或卡片。
李艳阐述了她签字的经过,提到:“当时我们向海南佳上索要他们拖欠的款项,向甲方催款,心里也觉得不太好意思去询问这些细节,总觉得是海南佳上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我绝不可能傻到自己去银行贷款来偿还自己的债务。”随后,李艳并未收到海南佳上所欠的那笔咨询服务费,“我们甚至还以为是他向银行申请的融资尚未到位。”
李艳并未察觉,《个人贷款委托支付授权书》上明确记载,在同一天,这笔400万元的借款已委托转至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其目的在于偿还海南佳上公司的一笔其他债务。
李艳案一审判决书中记述了相关过程
李艳表示,她未曾料到自己会被骗进行贷款,结果银行并未给她发放任何款项,反而对她提起了还款诉讼。王庆琼在被警方逮捕之前,曾承诺会协助我们处理这笔违规贷款事宜。到了2023年,随着王庆琼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贵阳银行亦将李艳告上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这是第二次对李艳提起诉讼。李艳之外,涉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海南佳上公司、该公司董事长黄江,以及贵州博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州博灏公司)等。经法院后续调查,王庆琼被认定为贵州博灏公司的实际掌控者。
贵阳银行作为原告,对被告李艳提出指控,称其于2015年4月14日,为支付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应的建筑材料货款,向原告申请了一笔400万元的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李艳借款400万元,专用于购买建筑材料,贷款期限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当天,贵州博灏公司在其与李艳签订的抵押合同中规定,将位于贵州省纳雍县财富广场一期底层面积达496.3平方米的商用房产作为抵押,以此对李艳的该笔贷款进行担保。
李艳作为被告,提出辩解,指出此案涉及众多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属于典型的虚假贷款案例。在贵阳银行故意违法发放的多起贷款中,她只是其中之一。
依据案件相关资料,被告黄江以及海南佳上公司亦确认,李艳并非真正的借款主体。贵阳银行前富北支行前行长王庆琼,为了解决其名下贵州博灏公司的不良贷款问题,以向海南佳上公司的关联子公司财富广场项目发放贷款及提供10亿元授信为借口,迫使海南佳上公司提供包括员工、个体工商户、公司在内的自然人及单位作为贷款的申请主体。在王庆琼的误导下,海南佳上公司无奈之下提供了一些人员名单,其中包括李艳。随后,在王庆琼的全面操控下,所有贷款所需文件得以顺利完成。李艳虽在借款合同上留下了自己的签名,然而,她所借得的款项全数被用于财富广场项目的工程支出,李艳本人并未从中获得任何收益。
一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借款
款项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成立
2024年5月,贵阳云岩区人民法院对李艳案件进行了首次审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艳提出,涉案的贷款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因此应当暂停审判程序。依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黔01民终371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云岩区人民检察院签署的云检刑不诉379号《不起诉决定书》和《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已确认,涉案贷款的申请人黄江虽使用了欺诈手段从银行取得贷款,但他提供了足额且真实的抵押物,并未对银行造成任何损失,且不会对金融安全构成威胁,不存在犯罪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故对本案涉嫌犯罪应于中止的辩称,该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定,李艳被告声称其签字于涉案借款合同时处于受骗和不知情的状态,并非真正的借款使用者,因此不应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在该案件中,涉案的《个人借款合同》、《委托支付授权书》以及《真实性承诺书》等文件均由被告李艳亲自签署,李艳对此并无任何异议。她辩称,是在遭受欺骗、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签署的。然而,鉴于李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对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有着明确的理解。此外,合同上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也是由李艳本人亲笔书写的。李艳对于自己作为涉案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身份有清晰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表示了明确的同意,随后签署了相关文件。基于此,她理应对签署后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负责。
李艳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指出,关于该笔款项的具体使用目的,并不妨碍原告与被告李艳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同时,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在上述《不起诉决定书》中也提到,“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涉案贷款时,均严格遵守了贷款通则及行业规范,这包括对贷款资料的审查、对抵押物的实地勘查,以及指派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产权进行评估,并在当地房管局办理了相关他项权证……”鉴于此,李艳在清楚自己为借款人的身份后,仍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也严格依照贷款通则和行业规定发放了相关贷款。因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李艳需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8万元人民币,同时还得支付每年16%的滞纳金及利息,总计约940万元;原告对贵州博灏的抵押房产拥有优先受偿权,对其余诉讼要求予以驳回。
涉案行长终审被认定违法放贷
公司承认利用被告偿还贷款
李艳的代理人认为,那笔作为抵押的财富广场贷款项目,本质上属于银行的自保自贷业务,由于银行为了解决自身的不良贷款问题,对贷款资金的投入力度不够,最终导致项目烂尾,无法用于偿还贷款。
李艳案件的一审判决发布仅半个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便对王庆琼进行了审理,并判决她犯有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以及高利转贷三项罪行。经过半年的审理,到了2024年11月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庆琼的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确认她确实犯了上述三项罪行,并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了数罪并罚,最终判处她有期徒刑11年。审计结果显示,王庆琼违规向博灏系列发放了268笔贷款,总金额高达9.9亿元,李艳所借的贷款便是其中之一。
王庆琼违法放贷案终审判决书
李艳的代理律师提出,在李艳案件的一审判决以及王庆琼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法院对于银行贷款资料的真伪性以及贷款流程是否违反了法规等核心事实的判定出现了不一致之处。具体来说,王庆琼案件在终审阶段指出,贵阳银行富北支行前行长存在违规审批的行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并未做到严格;而李艳案件的一审法院则判定,贵阳银行富北支行在发放涉案贷款时,是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行业规定来操作的。
红星新闻报道,王庆琼违法放贷案终审的《刑事判决书》揭露,2011年4月至2015年10月,王庆琼在担任贵阳银行富北支行行长时,尽管知晓贵州博灏公司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她本人为实际控制者、公司自保自贷、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对外放贷和投资、协助客户伪造贷款材料等违法事实,仍指令富北支行信贷人员迅速处理博灏公司的授信申请。同时,王庆琼本人对总行隐瞒了博灏公司的真实状况,并违规上报了由该公司担保的授信申请。
王庆琼违法放贷案终审判决书中记述相关案情
终审认定,王庆琼虽深知博灏公司在富北支行办理的担保贷款业务中存在贷款主体造假、合同造假、贷款用途不实等问题,但她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动用职权,向徐某、肖某、黄某某等银行员工施压,或通过暗示、工作上的压力等手段,强制要求富北支行市场营销部迅速处理博灏公司的担保贷款事宜。这一行为导致银行员工在处理博灏公司担保贷款时,未能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关键信息进行细致审查,也未对贷款前、贷款中和贷款后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追踪检查。[id_1130308929]
李艳的代理人提出,王庆琼涉嫌违法放贷案件在终审刑事判决书中,采纳了李艳、黄江等证人的证词;同时,贷款的经办人黄江明确表示,李艳所涉及的这笔贷款属于王庆琼违法发放贷款的一部分,因此,在审理本案时,应当参照王庆琼在骗取和发放违法贷款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违法性质进行认定。
红星新闻获取了2017年海南佳上公司向支行提交的《变更合同主体申请》文件,文件中董事长黄江表示:“我公司仅是利用李艳贷出的四百万资金,用于偿还了我公司对重庆渝万集团的债务,而李艳的债务并未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仅是让她在合同上签署了名字,其签字仅是在我公司的安排下完成。我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并未让李艳了解所签署文件的具体内容。在李艳签字时,我们故意将文件内容翻转或遮挡,仅要求她在指定位置签字即可。””
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在2021年发布的《黄江不起诉决定书》亦对上述资金的真正去向给予了确认。
二审多名同类遭遇贷款人出庭作证
有贷款人收到再审裁定书
李艳提出,贵阳银行在发放涉案贷款时并未严格遵守贷款通则及行业标准,她与该银行签订的合同疑似为伪造,应当认定无效,因此她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已提起上诉。
法庭上,四位遭遇与李艳相似的贷款者现身作证,表示他们当时被海南佳上公司误导,在贵阳银行的贷款合同以及相关文件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根据多位贷款者的笔录和证词,这些人中多数是海南佳上公司的职员或亲朋好友,包括婚纱店员工、出租车司机、大学生等,原本并无贷款需求;同时,也有一部分个体户因与海南佳上公司存在债务关系,例如李艳。
叶某某,一名证人,提到2015年4月15日的事情。当时,她的父亲的朋友让她帮忙开设账户,并未提及贷款一事。在银行,一位年轻人翻阅着一摞文件,翻页时要求她签字。手续办妥后,给了她一万块钱,她误以为是公司的费用。离开银行后,她将这笔钱退还给了公司,但公司并未索要。2017年年末,叶某某才收到一条短信,得知自己在银行背负了近400万元的大额贷款,随后如同李艳那般,遭到了贵阳银行的诉讼要求偿还。彼时,我刚刚步入社会,每月的工资仅有两千多元,根本不会考虑去借几百万这样巨额的贷款。
李艳方代理人提及,在二审庭审中,贵阳银行的代表表示,王庆琼的违法放贷行为系个人罪行,与贵阳银行并无关联,该犯罪活动不会对银行维护对李艳的权利产生影响,也不会损害贷款合同的效力。银行在放贷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贷款合同合法且有效;再者,李艳对贷款合同的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进行了签署。
红星新闻获悉,云岩区检察院针对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还提供了相关说明,说明中提到,为了免除李艳的还贷义务,贵州博灏公司提出了四种担保人方案,旨在偿还李艳名下的贷款,且这一方案已获得贵阳银行的审核认可。实际上,此举已经更换了李艳贷款合同中的主体,银行亦明确表示,李艳并非真正的贷款人,而只是名义上的贷款人。李艳的代理人如此表示。
李艳方指出,即便那些伪造的贷款协议被判定为有效,一审判决中过高的罚息和复利计算同样显得不公。再者,贵阳银行在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等方面并未进行严格审查。由于银行从未催促还款,故而放任利息损失不断扩大,按照法律规定,银行无权要求追讨。
2024年12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理,但并未在庭上宣布判决结果。到了2025年7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得知,截至目前,共有57名贷款人中,已有两人接到了当地法院发出的关于再审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于6月30日送达给一名贷款人,内容显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11月1日对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北支行与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正式生效。然而,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提交的审议结果显示,该判决存在错误,因此应当进行再审。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李艳透露,她的案件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尚未作出最终裁决。此外,近期检察院也对她的案情进行了再次核实。

CopyrightC 2009-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芜湖人才网 本站内容仅供参考,不承担因使用信息、外部链接或服务中断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风险自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联系邮箱:ysznh@foxmail.com 鄂ICP备2025097818号-15
地址: EMAIL:qlwl@foxmail.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