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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子病发划伤丈夫遭反杀,法院为何判丈夫无期徒刑?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7-2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潇湘晨报披露,河南省有一名女性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疾病,由于未按时服用药物,病情突然恶化。在家中,她手持水果刀划伤了丈夫。在激烈的拉扯过程中,丈夫老王在愤怒的情绪驱使下,不幸将其杀害,并随后选择了报警自首。案件最终由法院审理,老王因犯下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终身剥夺了他的政治权利。

7月20日,多位法律专家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且所实施的防卫措施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其动机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同时,防卫行为不应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在这起案件里,男方产生了杀害妻子的恶意,使用耙子和锄头对妻子头部进行攻击,其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合理界限,应当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受害者的过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其无期徒刑,这一判决符合罪责与刑罚相匹配的原则。

丈夫被判无期徒刑,图为手铐示意图(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

丈夫反杀抑郁症发作伤人的妻子

被判无期

潇湘晨报最新消息,最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案件的相关判决文件。

判决书显示,2024年7月,化名为小丽的女子因精神疾病反复就医,经诊断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当前正处于中度抑郁状态”。同年8月至9月,她又被确诊为“复发性抑郁障碍”。2024年9月26日,小丽出院后,她在家中继续服药接受治疗。2024年10月31日夜晚,小丽因未按时服药导致病情恶化,她手持水果刀划伤了化名为老王的男子头部,并随后将其从院子里追逐至屋内。在屋内扭打的过程中,老王情绪激动,将小丽推倒在地,接着用木凳、带有两齿的耙子以及锄头等工具朝小丽的头部连续打击,直至小丽头部受伤出血,倒在地上不再动弹。

当天晚上11点54分,老王向110报警热线求助,声称他在家中亲手杀害了妻子,并在现场静候警察的到来。接到报警后,当地警方迅速赶往现场,将老王制服,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的电话。凌晨0点左右,120救护车上的医生抵达现场,经过检查,医生确认小丽已经不幸离世。

法院判定,小丽在精神疾病发作期间,手持水果刀对老王造成了伤害。老王在头部受伤后,萌生了杀害小丽的恶意。他先将小丽绊倒,接着连续重击小丽的头部,直至小丽失去反抗能力。老王杀人意图坚定,又拿起锄头对准小丽的头部连续打击,直至小丽死亡。小丽在地面上连续遭受打击,已经失去了进行防卫的能力。因此,老王的行为在总体上不能被视为防卫行为,应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然而,考虑到受害者在案发前因疾病发作用水果刀划伤了老王,对事件的起因存在一定责任。同时,老王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构成了自首。基于这些情况,可以对他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裁定老王犯有故意杀人罪行,对其执行无期徒刑的刑罚,并永久剥夺其政治权利。

专家解读:

完全超出防卫可能涵盖的范围

定罪量刑合法合理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冠男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在这起案件中,男方被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法院判决其无期徒刑。总体来看,该案件的定罪与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然而,仍有两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诊断为抑郁发作_抑郁发作期的表述.是什么意思_

首先,关于案件性质的问题,赵冠男指出,法院判定,男子在将女子绊倒后,连续猛击女子头部,导致女子失去反抗能力。此时,男子继续用耙子和锄头打击倒地女子头部,这种行为应被视为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男子承认自己有杀害被害人的意图,因此,将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恰当的。

二是针对防卫行为的判定问题。赵冠男指出,此案的发生源于精神疾病患者妻子病情的突然恶化,她手持水果刀划伤了丈夫的头部,并继续进行追逐。尽管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但面对她持刀攻击的行为,丈夫有权采取防卫措施。然而,鉴于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并且丈夫与妻子为夫妻关系(属于近亲属),因此丈夫的防卫措施理应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需遵循“先退让、再进行防御性防卫、最后采取进攻性防卫”的顺序。实际上,在丈夫将妻子绊倒之后,妻子可能已经失去了继续攻击的能力;即便没有,用木凳将其击晕,也已属于在合理范围内的防卫行为。若案件事实表明,丈夫在事后萌生了谋杀的念头,并使用耙子和锄头猛击妻子的头部,其行为已远远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合理界限,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受害者的过错以及犯罪者的自首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其无期徒刑,这一判决符合罪责与刑罚相匹配的原则。

丈夫用耙子和锄头打击妻子头部,这一举动显然已经远远越过了合理防卫的界限(资料图)。

律师说法:

正当防卫的认定

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的杨晓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刑法赋予了公民一种自我保护的权力,即正当防卫。然而,对正当防卫的判定有着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在不法行为正在进行中,具有紧迫的现实性,防卫者必须有阻止不法行为的意图,且防卫行为必须直接针对侵害者,同时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正当防卫与互殴不同,不能因为对方先动手就随意反击。尽管在斗殴事件中,有时可能存在一方先行发难的情况,但斗殴的根本在于双方均意图对对方造成非法伤害,这属于“非法”对“非法”的行为。要辨别是正当防卫还是斗殴,一个最基本的方法是观察当事人在遭受攻击时是否履行了退让的义务,即是否尽力避免冲突的产生或加剧;如果已无退路,那么便是正当防卫。

杨晓指出,此案中确实存在这一疑点。在案件发生时,妻子正处于抑郁障碍的发作期,她手持水果刀对丈夫进行了攻击,导致丈夫头部受伤。换句话说,在此期间,妻子可能处于无法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受限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若知晓侵害者系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应尽量采取其他手段来防止或阻止侵害行为;若确实没有其他途径来避免或阻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已严重威胁到人身安全,则可采取反击措施。然而,在案件过程中,该男子先是使妻子跌倒,随后又用方形木凳、带有两个齿的耙子以及锄头等器具连续打击妻子的头部,直至她的头部开始出血并失去意识,倒在地上不再动弹。事后仅报警并自首,却未对倒地的妻子进行及时的救治,这表明,丈夫对妻子发病时的攻击并非出于制服或避免造成更多伤害的防卫目的,而是具有明显的杀害妻子的意图。单是几下击倒和随后的多次打击,便足以证明其性质的明确。综合这些情节,可以得出结论,丈夫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邵克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的访问时,也提出了类似看法。依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不法侵害的存在,且防卫行为需在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实施。此外,防卫行为的目标应当是直接指向不法侵害者,其动机应为阻止不法侵害的发生,而且防卫行为不应明显超出必要的范围。

邵克指出,根据相关报道披露,妻子在精神疾病发作时,用水果刀伤害了丈夫。在此情况下,丈夫正遭受不法侵害,他有权采取防卫措施,以阻止不法行为,并防止妻子继续对他造成伤害。丈夫在将妻子推倒之后,反复打击她的头部,直至她失去反抗能力,此时妻子已无法再对丈夫构成威胁。即便如此,丈夫依旧用锄头猛击妻子的头部,直至她生命终结,此时他已不再处于可以实施防卫的状态。因此,丈夫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丈夫无期徒刑,图为法槌(资料图)

邵克指出,丈夫在主观上存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恶意,且在客观上导致了妻子的离世。考虑到丈夫有自首行为,以及被害人存在过错等可宽恕情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丈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一判决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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