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年轮》引发的归属之争持续引发关注。
7月22日,话题“《年轮》的原唱并非汪苏泷”由网红“旺仔小乔”提出,迅速登上热搜,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在回应网友的评论时,旺仔小乔表示:“《年轮》这首歌的创作人是汪苏泷,然而,真正的原唱是张碧晨,我对此深信不疑,绝不会有任何改变。”这一言论随即引发了关于《年轮》原唱归属及版权问题的激烈争论。
25日,汪苏泷通过社交平台向用户@SilenceRadio0917 发布消息,表明在《年轮》问世十周年之际,他决定撤回该曲的授权,并暂时不再允许他人进行演唱。在同一天,张碧晨的团队也发表了公告,指出张碧晨是《年轮》的独唱者,然而他们也宣布将和这首歌曲告别。
歌手汪苏泷
关于这一事件,众多在知识产权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一首歌曲的著作权归属,并不一定与是否为原唱有直接关系,《著作权法》中并未对“原唱”这一术语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来看,原唱与其他表演者所拥有的权利大体一致。不论是原唱还是其他表演者,仅作为表演者身份,通常不会对歌曲的著作权产生实质性影响。一首歌曲的词曲著作权归属,并不取决于演唱者(除非演唱者同时也是词曲创作者)。所以,关于谁是原唱的争执实际上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切勿将“原唱”与“著作权拥有者”混淆。
谁是原唱?
汪苏泷张碧晨陷《年轮》“原唱”之争
这次争议,起源于千万粉丝网红“旺仔小乔”的言论。
7月22日,旺仔小乔关于《年轮》的原唱并非汪苏泷的言论迅速成为热门话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在回应网友的评论时,旺仔小乔明确表示:“《年轮》这首歌的创作人是汪苏泷,然而真正的原唱是张碧晨,我对此事的态度坚定不移,不会有所改变。”此外,汪苏泷也曾在一次脱口秀的表演中提及《年轮》的原唱问题,并以幽默的方式调侃道:“这首歌除了张碧晨之外,其余部分都是我创作的。”
歌手张碧晨
23日,网络上有声音指出,QQ音乐已经取消了张碧晨演唱的《年轮》歌曲的“原唱”标识,这一变动引起了众多网友的注意。在此之前,QQ音乐上只标注张碧晨为该曲的原唱,而网易云音乐等其他平台则一直将张碧晨与汪苏泷共同列为“双原创”歌手。
2015年6月15日,《年轮》作为《花千骨》的插曲正式上线,由张碧晨演绎,这是该曲最早公开的录音版本,同时也是剧中唯一采用的演唱版本。到了同年6月30日,男声版《年轮》作为单曲在音乐平台上架,其发布时间相较于张碧晨的版本明显滞后。基于此,张碧晨女士成为了《年轮》这首歌曲的唯一原唱者。此外,工作室还贴出了相关证明材料和时间线。
张碧晨工作室发布声明
工作室透露,一场由某博主引发的舆论风波,不期然地将一首陪伴听众十年的经典之作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令人深感惋惜。正当《年轮》发行十周年之际,好好与这首作品作别。
汪苏泷对接号@SilenceRadio0917 发文
7月25日,汪苏泷通过微博账号@SilenceRadio0917发布声明,强调他们作为音乐人,始终对合作伙伴抱以敬意,并恪守音乐发展的自然规律。他们期望将人们的关注焦点重新引回音乐本身。恰逢《年轮》发行十周年之际,他们决定收回该曲的版权,并暂时不对外授权任何形式的演唱。同时,针对《年轮》衍生出的另一首歌曲《梦幻诛仙》所引发的争议,在迅速查阅相关合约内容后,我们核实到该曲同样存在两位主唱。
律师说法①:
原唱与否与版权归属没有必然关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也是北京市知识产权库的专家赵虎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当前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谁是真正的原唱,是存在一个唯一的原唱,还是存在两位原唱。然而,这一身份的认定并非法律问题,且与版权的所有权并无直接关联。
赵虎指出,《著作权法》并未对“原唱”这一术语作出明文规定,相关条例及司法解释亦未对此作出说明。《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表演权,而表演权是著作权的一部分,作者对作品拥有表演权。具体到歌曲,词曲创作者(除非已转让著作权或存在其他合同约定)对词曲作品拥有著作权,因此也自然拥有表演权。词曲创作者有权亲自演绎作品,亦可将演绎权转让给他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表演者所享有的权利被称为表演者权,这一权利并非著作权的一部分,而是属于邻接权范畴,即在合法演绎作品后所应得的权益。特别要指出的是,提及表演者身份,并不意味着特指“原唱”,这一身份与是否为原唱并无直接关联。
赵虎指出,在实际操作中,表演者的权利往往因合同规定各异而导致归属主体有所区别。比如,一位演员在演绎某部影片时,根据合同条款,该表演者的权利可能归其所属单位所有,亦或是转让给了某家公司,或者是独家授权给了某家企业。这种现象并不少见。众多人对“原唱”问题的关注,或许与一种普遍存在的“误解”有关。
他阐述道,众多人误以为“原唱”作品享有版权,因而其地位举足轻重。以岳云鹏演唱的《五环之歌》为例,在相关争议中,有人提出了一个疑问:岳云鹏在演绎《五环之歌》时,是否已获得蒋大为的授权?实际上,《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的著作权并不属于蒋大为,而是由词曲创作者邬大为、魏宝贵以及铁源共同持有。蒋大为仅是这首歌曲的演唱者,并非版权所有者,因此他无权对他人使用这首歌曲表示同意或反对。
赵虎强调,切勿将“原唱”等同于“版权人”。针对歌曲《年轮》,汪苏泷一方提出欲“收回”对该曲的授权,这实际上是一种行使版权的举动,涉及法律层面,必须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来处理。
律师说法②
原唱者与其他表演者享有的权利基本相同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晓雨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原版歌曲的演唱者与其他演唱者所拥有的权利基本上是一致的。然而,从实际的角度来考量,原版演唱者的演绎往往更易于识别,往往具备独特的风格和鲜明的特点。因此,原版演唱者的表演在市场上可能具有更强的吸引力,他们所拥有的表演者权利的经济价值或许也会相对较高。演唱者凭借其独到的演绎使歌曲焕发生机与价值,而这种创新性的劳动与贡献,正是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权益。
李晓雨表示,即便如此,无论是原版演唱者还是其他任何表演者,他们仅作为表演者身份,都不会对歌曲的著作权产生任何影响。歌曲的词曲版权归属问题,与表演者并无直接关联(除非表演者同时也是词曲的创作者)。因此,关于原唱归属的争议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即创作该作品的自然人。汪苏泷作为《年轮》的词曲创作者,对《年轮》的词曲拥有全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他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这些权利。
李晓雨指出,张碧晨演唱《年轮》已获得相应授权。至于汪苏泷是否拥有撤销版权的权力,需依据其与外界签订的授权合同具体条款来判断,这包括授权期限是否届满,以及是否满足合同解除的各项条件。若这些条件不满足,汪苏泷若单方面解除合约,可能会承担违约的责任。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李伟民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业内通常用“原唱”一词来指代“首个发行或演唱该曲目的歌手”,另一种说法则是“首个公开发表演唱该曲目的歌手”。李伟民进一步指出,在我国法律体系内,《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并未对“原唱”这一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不论是否为原创作曲,在法律层面均被视为“表演者”,他们所拥有的权利是表演者的权利,而非单纯的表演权利。所谓的原唱,不过是对歌曲首次演唱者的别称,其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扮演着极其关键的角色。然而,原唱对于作品的内容并无实质性的创作贡献,他们并非作品的创作者。原唱并不具备超越后续演唱者的独特价值,也没有法律上需要单独给予保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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