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王某由于缺乏支付结婚彩礼的财力,闯入人家住所,抢夺了二十七岁的女子郭某。郭某喊叫时,王某把他双手扭到背后拽到房间,逼问银行卡和密码,还用郭某的身份网贷超过11万块钱;为了不让他再喊叫,王某捂住他的嘴、掐他的脖子导致郭某因窒息而死,然后把尸体塞进行李箱开车送到一条河边扔掉……8月16日,红星新闻的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王某抢劫罪死刑复核的判决书。
王某是男性,汉族人,1992年10月10日诞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拥有初中学历。2012年9月21日,他因实施盗窃行为,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需服刑八个月,同时需缴纳一千元人民币的罚金。2021年10月25日,他因该案件被实施逮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实施抢劫行为一案,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作出刑事裁决,确认王某构成抢劫罪名,适用死刑处罚,取消政治权利直至生命终止,同时没收个人所有财产。裁决公布后,王某提起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于去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裁定,决定撤销上诉决定,维持先前判决,同时依照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经再次核查发现:王某由于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婚聘,便萌生了实施抢劫的想法。2021年10月11日早上九点左右,王某驾驶汽车来到上海市长宁区某号楼前,接着前往六楼,敲打602室的门,然后强行进入室内,并把门锁住。郭某住在那个房间,她是个女性受害者,终年27岁,目睹情形后大声求救,王某立刻捂住她的嘴,把她拖到卧室里,从现场取出一根数据线,把郭某双手反绑,强迫她交出一张中国银行借记卡和密码,还以郭某的名义通过“微粒贷”贷款110200元转到那张卡上,为了防止郭某挣脱后报警,王某脱掉了郭某下身的衣服,用毛巾堵住她的嘴巴,拍下裸照。王某为了不让郭某呼救,用双手捂住他的嘴,同时掐住他的脖子,导致郭某因窒息而死。接着,王某把郭某的遗体放进现场的一个行李箱里,开车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把箱子扔到路边的一条河里。他还用抢来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2万元现金。
最高法认定,王某用强制方式抢夺他人财产,其作为抢劫行为,涉及强行闯入住宅、涉案金额巨大且造成人员死亡等恶劣情况,罪行影响恶劣,个人危害性高,需依法严惩。王某有认罪表现的观点虽然正确,但无法成为对其从宽处理的理由;其主张的发生有特定缘由,并非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重大的辩护主张,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不予接受。先前判决及后续裁定确认的事实明确,证据可靠,定罪精准,处罚得当。审理过程符合规定。依法作出决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先前判决,对王某实施抢劫行为的认定不变,执行死刑,同时取消其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另外没收其所有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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