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心仪歌手之间的距离,就差一张演唱会门票!
杭州“大莲花”的巡回演出十分火爆,许多不法之徒看中了这个机会,开始活跃起来,他们借助1068号段冒充票贩子,仅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全国范围内报案受害者的总损失就达到了一百万元以上。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提供通讯服务的机构也不例外。这些机构是预防诈骗的第一道屏障,一旦这道屏障被突破,应当如何应对?
十月份十三日的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审理,此案是全国首次运用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要求电信行业内的公司承担起造成的损失赔偿。
为体现打击诈骗的坚定意志,杭州互联网法院组建了七人审判小组,审判长由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增宝担任,同时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涛、检察员汤秋静等也出席庭审并履行职责。
审理结束后,法院首次对电信业经营者实施惩戒,当场裁定六个被告必须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认错致歉,同时需赔偿公共利益损失费五十万元整。
“你真的不是骗子吗?”
“你大可放心的。”
这份在审判过程中由检察机关提供的涉及诈骗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可以看到受害者虽然抱有怀疑,但售票中介通过声称“系统已经发送了验证码”,从而使其消除了疑心
近些年,电信诈骗案件持续增多,诈骗性质的短信和电话难以根除,就在上午审理过程里,《法治日报》的记者也遭遇了两个干扰电话。
赵女士的受骗经历更是1068号段类诈骗的代表。
“您好,贵宾已成功预购XX巡演980元入场券,请速完成付款……欲知更多演出详情,敬请浏览官方网站……”为了抢购到称心如意的演唱会门票,赵女士在某社交网站上找到“黄牛”发布的“售卖内部票,确认购买后即行付款”的帖子。
应对方请求添加好友之后,赵女士紧接着在对方催促下,提交了个人身份资料以及手机联系方式等,紧接着就收到了某个“票务平台”用1068号码发送来的那条短信。
赵女士赶忙在短信时限到期的十五分钟内,去完成转账的验证码激活,结果发现,所谓的“黄牛”总说操作不成功,等到她一共转了十七万多块钱,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二零二三年夏季,杭州市滨江区等区域出现了若干涉及演唱会门票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许多受害者都和赵女士相似,因为轻信1068码号发送的票务信息而遭到欺骗。
根据掌握的信息,1068码号是用来对接跨省或者全国的非商业短信服务的,一个公司不能申请好几个码号,申请成功之后只能自己用,不允许随便转让或者租借给别人。

那么,在经过严密审核之后,这个号码怎么会依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滨江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官发现相关线索,随即展开深入调查,查明了两条跨省涉诈短信的发送路径,原来码号资源的管理存在漏洞,资源持有者运营过程中疏于监管,致使不法分子利用这些资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发送大量欺诈短信。
经过查实,广东某企业、无锡某企业、武汉某企业、北京某企业以及安徽某企业,与原先河北某企业之间,借助一连串服务契约,搭建了短信服务渠道的连续转租转借网络,该网络里的上游单位都会指定下游单位采用固定号码区间,由此最终实现了接入平台时指定号码的逐级转手租赁。这些涉案的10687415和10684500号码,合计发出了涉及欺诈的短信共6525条。
公益诉讼起诉方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需担当“反诈守门员”角色,既是技术防护首要屏障,也是法律职责核心承担者。六被告违规出租码号,违背了彼此间禁止转租转售的协议,对短信内容、信息来源真实性和客户合约等环节疏于仔细核查,不遵守国家《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未依照法律执行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控措施,理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定,六名被告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擅自转租和转售电信码号资源,没有依法履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职责,破坏了电信资源的管理规则,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氛围,实际上为电信诈骗创造了条件,侵犯了社会公众的隐私权和可能的财产安全,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增宝
当今数字发展迅猛,通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公共基础资源,不能当作可以随意出租赚钱的私有物品,更不能变成诈骗和假消息的途径。
码号资源的非法出租与滥用,不仅极大破坏国家电信管理规范,损害行业公平竞争环境,还直接危害社会信任基础,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滋生地。
打击电信诈骗必须多方协作、广泛参与,有效拦截诈骗信息、电话对受害者的诱惑,这是防范电信诈骗的第一道屏障,也是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优质的联络业务,关键不在于接口多少、路径宽窄,核心是遵循规则、确保稳固;真正的商业开拓,不该是钻营空子、转手倒卖的把戏,必须扎根于诚实守信与维护顾客利益。码号资源沦为不法商贩间流转的商品,短信通道沦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渠道,这种行为不仅危及个人财产,也动摇了社会通信体系的稳固与数字环境的公信力。
本案的裁决不仅是对某个违法个体的惩戒,更是对通讯领域违规现象的严重告诫。每一个号码都关乎数字层面的安全,每一次传递都体现着社会层面的责任。
企业需加强通道监管与科技防范,服务商须严格执行身份验证与信息把关,公众须提升警觉性并主动参与管理。只要将规范内化为行为准则,将责任融入全部环节,就能巩固网络保护屏障,使全体人民在信息化社会切实享有安心、喜悦与信赖。
专家说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啸
犯罪分子之所以能轻易地发送大量诈骗信息,关键因素在于:本案中的被告作为通信行业经营者,没有得到许可就私自出租、售卖电信号码资源,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反电信诈骗的防范措施,甚至暗中协助,这才直接造成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该被告实施了显而易见的违规行为,此行为直接危害了电信反诈方面的公共利益,二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性,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此案针对违法的电信服务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未来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民事公益诉讼意义重大,从源头把握了防范、制止电信诈骗的关键步骤,有助于促使电信公司切实履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责任,最终达成保护民众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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