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有个女子孙某,她因犯罪被判刑,之后好像是“掐着时间点”怀孕并生下孩子,借此来规避收监,近日这样一件事情经过媒体进行报道以后,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中国新闻周刊所知,从相关人士那里了解到,孙某以前犯过虚开发票罪,这是其一;还犯过职务侵占罪,此为其二。在2023年2月的时候,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然而,自2021年这个案子立案了之后,鉴于孙某的情况,其收押和收监执行一直都未能落实,因为孙某多次怀孕 。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女性罪犯而言,假定存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这样的情形,那么是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给予监外执行处理的,而就是这样一项 humanitarian 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却出现了争议 。
好多网友心里犯嘀咕,这一项制度说不定有着能被人钻空子的那种“空白”之处,致使“以孕避刑”瞅见机会。有检察官写文章讲,接连生育于部分案例里头已然变样成了“免刑金牌”;针对这个情况,有法学界的人跟《中国新闻周刊》讲,“怀孕这件事儿自身带有较强的偶然性,当下很难凭借制定具体的规定把这类状况全面给防范住” 。
孙某数罪并罚被判刑。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掐点”怀孕
案件资料表明,孙某诞生于1987年,原本担任江苏某公司财务经理一职,鉴于涉嫌职务侵占罪,在2021年9月3日被扬中市公安局予以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状态,同年10月1日又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进行取保候审。
有同案人朱某某,其家属介绍称,孙某被取保候审的理由,是有孕在身,朱某某是上述公司的实际经营人 。
2023年2月,孙某由于犯虚开发票罪,还犯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且要处罚金40万元人民币;朱某某因犯虚开发票罪,另外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还要处罚金480万元人民币。庭审记录表明,针对虚开发票这一涉案事实,两个人都声称那是对方所做的。2024年5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朱某某被进行收监之后,其家属察觉到孙某并没有被收监,所以开始朝着有关部门问询并且反映情况。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谭敏涛,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而言,要是处于怀孕状态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能够暂予监外执行的;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要是存在此类情形,同样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的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会被计入刑期的。
上游新闻有报道称,孙某在被立案以前,就已经生下一子,2021年9月案发之际,孙某因怀有身孕,故而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3个月之后孙某进行生产,其哺乳期截止到2022年12月5日,由于当时案件依旧处于审理阶段,司法机关并未对孙某变更强制措施,2023年1月,司法机关发觉孙某再度怀孕,2023年2月24日进行一审宣判,2023年10月5日孙某又一次生产,哺乳期持续至2024年10月4日。
报道提及,在2024年9月27日,距离其哺乳期结束还有一周左右的时间,此时孙某第三回以查出怀孕当作理由,申请监外执行,而这时二审判决已然生效。到了2025年5月27日,孙某产下了被立案之后的第三个孩子,出生证明上面父亲那一栏是空白的,孩子随母姓。
苟先生,朱某某妻子所属助理这人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啥?于不搞考虑减刑这种状况之下,孙某有着的刑期到2026年8月3日之时就,这样就会结束了,按照还有一年哺乳期时长如此计算过来的话,孙某在2026年5月之前是不会被收监的。
朱某某家属因此认为,孙某存在“恶意怀孕”嫌疑。
对于上述所提及的问题,中国新闻周刊好多回拨打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的电话,还有拨打新闻办的电话,却都没有得到回应。按照苟先生所讲的情况来看,在法院向家属解释针对孙某作出监外执行决定的具体状况之时,着重表明该决定是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而作出的 。
“免刑金牌”?
法律界的多名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表明,从实践的情形来讲,只要案子涉及女性罪犯处于怀孕状态,或者正向婴儿进行哺乳,那么她所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几乎是每逢申请就会被批准。
《“以孕避刑”司法规制困境及出路》是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姚西翠、赵蕴璞、陈继娟撰写的,文中指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里,怀孕哺乳人员占比很大,在140例调研样本中,连续怀孕比例达32.9%,其中连续两次怀孕的占52.2%,连续三次及三次以上怀孕的占30.4%,然而真正能按期收监执行余刑的,仅占全部怀孕哺乳女性罪犯的22.2%。
润州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文涛、崔唯发表的,名为《女犯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法律问题研究》的内容指出,连续生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免刑金牌”。

按照谭敏涛所讲,当下,我国法律方面没有针对 “恶意怀孕” 或者 “以孕避刑” 给出清晰、统一的定义以及认定标准。从结果导向来讲,重点就在于怎样防范服刑人员在监外执行期间借助怀孕来躲避刑罚执行。
按照社区矫正法所规定的内容,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那些罪犯,是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承担监督管理这件事的,而具体的执行机关乃是各地的司法所 。
某地,有司法所所长林海,此为化名,其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来看,社区矫正属于刑事执行的方式当中的一个类别,主要针对的是适用管制的人员,以及适用拘役的人员,还有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犯罪人员 。
说林海,服刑人员得遵守区域活动限制,活动范围一般按区或县划分,不准擅自离开规定区域。在允许活动范围里,他们有一定行动自由,不过要严格履行监管义务,一方面得定期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公益服务活动,另一方面要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服刑时的思想动态和日常情况 。
林海表明,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者会定期或者不定期跟矫正对象碰面,去知晓其思想动态,但其着重指出,社区矫正机构是个执行机构,关键在于预防再次犯罪,留意思想动态、工作以及生活状况,排查危险性或者再次犯罪的迹象,“我们没办法管人家的夫妻生活”。
林海认为,防止“以孕避刑”看重“上游”,关键在于法院,在于监狱,在于作出监外执行决定时要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要严格把关流程,只有如此,才有防止制度被不当利用的可能,才能从源头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
对于这一问题,上述名为《女犯故意怀孕逃避刑罚执行法律问题研究》的内容提到,现行法律针对怀孕哺乳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并非“应当”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三款里明确规定,看守所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如此一来,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一种情况,有些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女犯,即便被法院判处实刑,却无法被看守所收监,怀孕、哺乳竟成为女犯逃避刑罚处罚的手段之一 。
文章当中提到,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曾经向最高检去进行请示,最高检给出的答复表明,对于那些故意再次甚至于多次怀孕以此来逃避刑罚执行的,要维护刑法的严肃性,就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不过必须要与有关部门达成共识之后,才能够修改法律或者作出司法解释。
难以制定具体规定
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当前针对“以孕避刑”现象学术界主要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的,是法学教授张荆,他还是中国社会学学会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他介绍的第一种意见是,对于通过连续怀孕或“掐点”怀孕规避收监的人员,应依法强制收监并执行刑罚,另一种意见是,暂停计算刑期,但程序必须是合法的,需由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提出。
张荆表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以孕避刑”问题存在权益博弈,一方面胎儿与婴儿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孕妇的正当权益要兼顾,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以孕避刑”问题存在权益博弈,另一方面司法的尊严与严肃性要维护。
张荆持有这样的观点,胎儿权益以及孕妇权益应当优先于“司法震慑”。其着重指出,监外执行尽管展现出人道主义关怀,然而本质上依旧归属于服刑的范畴,并不是对刑罚的免除。
能力,和责任意识,其子女多为非婚生,有的先天羸弱多病,心智不全,有的从小欠缺家庭与社会教育,成为“问题”孩子,强行收监无益儿童健康成长。
另一名法学专家,其不愿意透露自己的名字,向《中国新闻周刊》表达看法称,在实际情况里,像这样的案例数量并不多,而且不具备代表性。
张荆还持有这样的观点,那便是,“主观恶意怀孕”这样的一种提法,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并不严谨的,毕竟怀孕是受到生理以及偶然因素所影响的,并不是完全能够由主观来进行控制的。另外,“假如涉及到‘通过多次怀孕来规避刑罚’这种情况,那就需要结合是否存在再犯罪或者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等情形来考量,而并非仅仅单纯地以‘怀孕次数’作为理由就对其收监。”
孙某数罪并罚被判刑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张荆解释道,实践中确实存在极端个案,然而从法律制度构建的角度去看,很难由此制定出具体统一的规定,毕竟怀孕自身具备极强的偶然性,难以凭借标准化条款全面界定以及规范。
近些年来,存在那样好多起具备识破服刑人员,以极其精准精确地故意按时间点掐算以达到好似计算好般怀孕,转而妄图竭尽全力一心设计策划并且进而采取能够避开或设法躲避现行法律的对其应有的惩处刑罚了的情况事例,之后这些事例就被公开地对外进行揭露披露展示出来了。依据山西晚报所报道的内容,就在今年8月份这一时间段,山西省晋城市的检察机关借助精准精确地实施监督的手段和相应举措,把一名利用连续不断地怀有身孕、恶意不怀好意地存心设法规避躲避刑罚惩处的罪犯陈红(这里是化名)予以收监,然后让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执行处理 。
该案例所提及的是,在2020年12月这个时间点,陈红由于诈骗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然而在判决生效之后,鉴于陈红当时怀有身孕这种情况,法院作出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未曾想到在之后的那段时间里,陈红竟然打起了“以孕避刑”的主意,在4年的时长中,她一胎接着一胎,连续怀孕并且先后生育了三子,致使收监期限被一再延后。
2025年5月,检察官于社区矫正专项检察期间发现异常情形,此情形为不久前诞下第三子的陈红家,全无婴幼儿生活迹象。检察官深入调查,发觉陈红第三子户籍信息竟更改成其夫姐之子。察觉此线索后,晋城市城区检察院会同司法局展开进一步实地查访与约谈。面对诸多证据,陈红最终供认自己早已离异,当下,老大、老二两个孩子归前夫抚养,老三已被送养,她未实际履行哺乳责任。
曾经担任过检察官一职的,现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的龚华,向中国新闻周刊作出介绍,陈红由于正处在哺乳期所以没有被收监,所以说,上述案例的关键切入要点在于“哺乳义务”,而这一义务其自身,实际上也为检察机关拓宽监管范围以及增强监管力度给予了可行的空间。
龚华表示,夫妻之间的生活是存在着极难进行监管这种情况的,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约束的方面,不好好履行妈妈这个角色的职责是能够实施管理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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