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为了资助儿子购买房产,孤身一人借款115万元。然而,由于无力偿还,冯女士及其丈夫、儿子和儿媳均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近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该笔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子女亦不承认此笔借款,故最终还款责任仅由冯女士一人承担。
冯女士和田先生共同抚养着一个孩子。数年前,为了提升儿子的居住环境,冯女士向张先生借了115万元,这笔钱被用来支付儿子的购房首付以及偿还相关贷款。整个借款的转账和借条的出具,都是由冯女士独立完成的。
冯女士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张先生将冯女士及其丈夫以及他们的儿子和儿媳一同告上法庭。张先生坚持认为,冯女士所借的款项是为了购买其夫妇儿子的房产,故此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有责任偿还。此外,冯女士的儿子和儿媳实际上已经利用这笔借款购置房产并偿还了相关贷款,因此,这对小夫妻也需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田先生坚持认为妻子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他本人对于这笔借款并不知情,因此他拒绝承担偿还义务。此外,他的儿子和儿媳也明确表示,他们并非这笔借款的债务人,因此不应承担任何偿还责任。
东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冯女士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张先生提出的关于要求冯女士归还本金以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予以批准。至于冯女士的亲属是否需承担还款义务,法院作出判断,冯女士是以个人身份与张先生签署借款凭证,其丈夫田先生并未在借款凭证上以借款人身份署名,亦未对借款行为进行事后认可。此外,这笔借款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开支范畴,而张先生亦未能出示证据来证实冯女士将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活动。因此,法院判定这笔借款并非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田先生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张先生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证实他与冯女士之子及其儿媳之间确实存在借款的共识,而儿子和儿媳亦对借款一事表示否认,故而他们二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对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指出,若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身份承担的债务,用于维系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那么即便另一方并未亲自向外界借款,也可合理推断其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愿所产生。在此案例中,冯女士为成年子女购置房产而借款,此行为并未获得其配偶的同意或认可。同时,成年子女具备劳动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并无法定抚养责任。因此,这笔债务应被视为冯女士个人的行为,而非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活动的必要开销,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除此之外,在处理民间借贷的争议案件中,常常会遇到借款人与实际使用资金的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若实际使用资金的人与出借人之间未曾明确表示过借款意愿,亦未在事后表示认可并同意偿还,那么出借人要求实际使用资金的人偿还债务,将难以找到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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