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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国家疾控局发布通知,规范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1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八月十一日,国家疾控局公布要印发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版的通知。该办法要求,各地疾控中心需汇总各类传染病监测数据,进行疫情风险评估,找出潜在的健康威胁,并判定风险级别。风险级别分为四个档次,分别是极低风险、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风险程度在低风险及以上级别的,需制作健康风险警示,给出通报提醒、预警处置参考等意见。风险程度为极小级别的,应维持日常监测状态。预警信息必须明确无误、权威可靠,要注重个人隐私保护,不可随意扩散,也不得胡编乱造和散布。

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此项办法是为了明确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的标准,指导相关事务,避免传染病疫情带来的风险,减少传染病对民众生命健康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条文及国家相关准则。

该条款规范国内传染病警报发布、信息流转、应急响应及效果评估等环节。警报情形涵盖法定传染性疾病、新兴传染性疾病、病因未明的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关键传染性疾病等导致或可能导致的公共卫生危机,旨在警示可能受波及民众、相关单位或组织提前实施必要的预防准备工作。

第三条 传染病疫情预警工作以生命价值最高、注重事先防范、依照法规执行、明确地方负责、确保快速发出警报、强调实践落实为基本准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警涵盖健康风险的告知,有关警示的信息发布,以及预警层面的决策性意见。

健康风险通报是各级疾病防控单位向民众发布传染病流行可能性信息,旨在加深大众对传染病的科学理解,促使民众采取合理且恰当的防范手段,以维护个人身体健康。

发布风险提示属于疾控机构职责,他们向相关单位传递传染病风险资讯,要求各方联合防范,加强传染病管理并执行防控措施,涉及关联部门、关联区域及地方医疗单位。

发布预警的建言献策,系由各疾病防控单位,呈报卫生行政部门,转达同级政府层面,关于实施预警、修正预警或解除预警的处置意见。

第五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承担制定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相关办法的职责,并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业务引导,使其有效实施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工作。省以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执行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相关办法,要负责构建完善本地区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并对本层级及下级疾病预防控制单位进行业务指导,使其按照规范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工作。依据风险分析结论,需负责发出提醒通报,并请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就同级政府实施预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各相关卫生防疫单位负责汇集各类传染病监测数据,进行传染病监测数据评估和风险判断。根据风险判断结果和实际工作需求,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警示,向同级别卫生防疫单位提交风险通报、预警方案等意见。

第六条 各级疾控机构联合同级卫健、教育、民政、农业、海关、移民、林草等相关部门,以及邻近区域疾控单位,共同构建工作体系,设立联合会议和联络机制,定期交流传染病监测数据、风险研判结论和应对方案,确保信息共享和预警协同。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单位汇集多种途径的传染病监测数据,实施传染病疫情风险研判,找出潜在的健康威胁,判定风险程度。风险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极低、低、中、高。风险程度达到低及以上级别的,要发布健康风险警示,给出通报提醒、预警应对方案等意见。风险等级为极低风险的,继续做好常态化监测工作。

风险分级标准由国家疾控局另行组织制订。

第八条 若评估结果为低度危险,公众须遵循相应防护要求,此时各疾病防控单位应向民众发布健康警示信息。

健康风险警示需涵盖病原体属性、传播规律、典型病症、最新检测数据、应对策略、特定人群保护方法和大众预防指导等要素。警示信息必须严谨清晰、易于理解,避免采用过于深奥的术语,能够借助各种途径广泛扩散。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__传染病预警谁发布

第九条 若风险级别评定为中等,需医疗健康单位、相关联的部门以及地方执行特定的专业预防对策,各级疾病防控组织应向同级的疾病防控机关提交发出警示通报的提议,同时开展健康风险警示工作。

各相关防控单位接到专业机构提示后,需立刻联合其他单位,全面审视医疗系统运行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若必须发布预警通报,则应迅速告知相关防控单位、下级防控部门、辖区医疗单位,并通知与风险相涉的部门及地区防控单位。提醒内容能够涵盖疾病风险、波及区域、发展动向等流行病状况,涉及技能学习、人员物资配置以及病例发现通报、关键单位健康维护、重点环境空气流通杀菌、职业人员安全防护等应对方法。

通报警示信息务必确保及时,以安全、内部的方式开展,并且要同时告知属地政府及上级疾控单位。疾控单位必须制定警示信息通报的工作规范。

第十条 评估显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各层级防疫单位须于两小时之内向对应防疫部门递交通报传染病风险的提议,并建议依照法规启动预先应对方案。

各相关卫生防疫单位接到卫生防疫组织提示后,需组建跨学科风险分析小组,对本单位卫生防疫风险评估结论展开讨论,对传染病流行风险实施深度剖析和整体判断。如果确实需要由人民政府发布预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刻请求卫生健康机构就发布预警和依法实施相应预防措施的问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并且要把情况通报给更高级别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疾病防控组织引导收到提示的单位依照法规实施健康观察、避免聚集、强化防护、储备物资、实施演练等疫情管控行动,协助疾病防控组织进行病例查找、疫情通报和联合分析,以消除或减缓疫情传播的威胁。政府发布提示的,各组织须依法执行提示要求。

各相关卫生防疫单位需要不断跟踪传染病发展状况,分析疫情变化及潜在威胁,给予公共卫生领域必要协助。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防疫单位、防疫组织需强化信息交流,积极汇集民众、医疗单位及关联机构的预警处置信息,对预警成效进行评定,若发觉未达预期警示作用,须再度发布预警。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防疫组织、卫生防疫单位,会依照疫情风险的演变情况,灵活变动警示级别和警示事项。若政府先前已向公众发布警示,且因疫情发展需作变动,卫生防疫组织会拟定警示修正方案,呈报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同级政府依照法规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 一旦传染病疫情出现蔓延,并且达到了一般或者更高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所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就必须向卫生健康委员会请求指示,同时立刻向同级政府汇报情况,并且给出启动应急措施的方案,随后依据政府方面的安排,依照法律规定开展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单位须强化对同级卫生防疫组织的健康警报发布,以及下级卫生防疫机构的通报警示和应急对策指导,对出现的状况,应推动进行修正。当传染病疫情没有出现跨区域传播可能,或者风险级别没有发生显著调整时,通常情况下,高一级的卫生防疫组织不该对低一级卫生防疫组织发布的健康警示信息进行再次通报。

各相关卫生防疫机构需梳理评估传染病风险提示的实践做法,持续改进风险提示的生成、通报、处置和评估流程,强化应急响应的协同配合,促成风险提示工作的稳步提升和完善。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单位及卫生防疫组织应当提倡和协助促成设定传染病态势警示标准、构建疫情信息档案、组建计算方法集合,强化海量信息处理、网络计算、智能分析等科技手段的开发运用,为达成多方位启动、智能型警示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各级疾控单位需配备充足的人力物力资源,并建立完善的制度支持体系,同时促进不同部门间以及各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要利用现有的信息网络设施,构建国家级或省级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及应急指挥平台,确保平台能够有效满足预警工作的实际需求。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务必明确无误、权威可靠,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不可随意扩散,也不得随意捏造和散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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