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道朱村结婚之后,遇到了关于分红和土地分配的棘手问题。
朱女士和她的两个孩子始终居住在本村,户籍也一直登记在本村,朱村街道办先前发布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表明他们具备朱村村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简称“朱村十三社”)、朱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组织身份,可以享受相同的村民权益,同时要求朱村十三社、朱村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给他们发放应有的分红款项。
朱村街道办发布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朱村十三社对此表示不认可,于是向朱村街道办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最终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朱女士随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成功取回了分红款。
不过,在随后的分配中,朱村十三社依然不肯给朱女士和她的两个子女分配收益。由于没有其他办法,朱女士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包括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才能拿到应得的分配款。她表示,想要每一次都能得到分配,就必须先去起诉,等到判决生效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二零二二年四月,朱村街道行政机构颁布文件,要求朱村十三社补偿朱女士及其子女相应股息款项。相关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现在,朱女士希望朱村十三社能给她和两个小孩分派田地,但被拒绝了。朱村街道办针对这个情况,反复进行交涉和调解,要求朱村十三社迅速保障三人的相应权利,可问题至今未获解决。朱女士表示,他们先前已多次向相关单位陈述此事,然而朱村十三社总是以村民意见不一致为由,不肯给他们分配田地,现在走投无路,准备再次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九月份十一日,朱村十三社的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关于朱女士以及她的两个孩子的分红和土地分配事宜,大部分村民持反对态度,合作社本身也没有权力处理,建议朱女士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此事,该负责人还提到,一旦法院做出判决并实施强制执行,那么合作社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村民也不能将问题归咎于合作社。
律师指出,部分农村集体事务须遵循民主协商流程,不过村庄集体的决定不得违背法律条文,更不能借口多数村民反对来损害少数成员的正当权利。朱女士等人的集体组织身份已经由街道办和法院核准,村集体理应依照法规保障他们的利益。
每逢涉及分红事宜,由于朱村十三社总是拒绝分配,相关争议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化解。
女村民因已婚,被剥夺分红权利
朱女士出生于1993年,是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道朱村的人。她于2016年办理了结婚手续,在2017年和2021年分别育有一女一子。朱女士表示,她始终居住在村内,户口从未迁移过。孩子的户籍也都在村里登记。
根据相关资料可知,朱村设有十数家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地户籍居民逾六千人,朱女士是其中朱村十三社的成员。
朱女士对澎湃新闻透露,早些时候,朱村十三社长期没有分红情况。2013年左右,广州科技教育城项目开始建设,征用了朱村大片土地,包括十三社的部分土地。从那以后,十三社陆续有了多次分红。
朱女士表示,村里存在一项内部规定,规定女性婚后不论户籍是否转移,都不能参与分红。她婚前曾多次领取分红,每次金额通常在几千元,有时甚至达到一万多元。她结婚时没有在村里设宴庆祝,导致许多村民并不知情,因此她婚后也领取过一两次分红。但当她生育子女后,村民便不再给她分红了。
朱女士表示,朱村十三社居住者超过四百人,其中像她这样的女性村民,已婚且户籍登记在本村的有相当数量,这些人多因分红相关事项而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因自己和两个孩子无法获得村内的分红,朱女士踏上了维权道路。
2022年4月,朱村街道办事处出具了一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文件,其中记载了朱女士向朱村十三社与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提出补发其本人及孩子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分红款的要求,朱村十三社没有向该街道办事处递交书面回复和相应证据材料,朱村股份社则表示朱女士及其孩子并不拥有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社员身份,因此不能主张享有该联合社的村民待遇。
朱村街道办确认,朱女士及其两个子女拥有朱村十三社和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身份,能够获得相同待遇。经过朱村街道核实,从2017年到2021年6月,朱村十三社和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一共拨付了征地补偿款44263元。朱女士的儿子是在2021年7月出生的,因此没有资格参与这次分配。朱女士的女儿在2017年8月办理了朱村十三社的户口登记手续,因此可以领取到39263元的征地补偿费用。根据这一情况,朱村街道办事处的相关部门要求朱村十三社和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需要将44263元支付给朱女士,同时将39263元支付给朱女士的女儿。
朱女士谈到,那份《行政处理决定书》发布之后,村里还是不肯给他们分红,给出的解释是“大多数村民不赞成”。
2025年5月和7月期间,朱村街道办明确表示,已责令朱村村委会以及朱村十三社,确保朱女士等人的各项应有权利得到实现。
每一次分红,都要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才能拿到
朱村十三社对《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持有异议,因而向朱村街道办提起了行政诉讼。
裁决文书表明,朱村十三社指出,没有材料能够证实朱女士及其两个子女完成了乡村集体财产组织成员的法定责任,朱村街道管理所颁布的《行政处置决定书》主要凭据不够充分,适用法规存在偏差,缺少必要的事实核实,应当被废除。对此,朱村街道管理所声明,其颁布的该行政处置决定书核实情形明确,法规运用恰当。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定,朱女士系朱村第十三社、朱村经联社集体成员的子女,自出生起便登记在朱村第十三社、朱村经联社所在地,并且没有证据显示朱女士没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责任,因此朱女士及其孩子具备朱村第十三社、朱村经联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享受相同待遇。其次,在征收土地的补偿分配方案制定之后,已经获得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在获得征地补偿方面,享有和集体组织其他成员一样的待遇。

根据相关情况,在2023年4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针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下达了初步裁决结果,朱村十三社提出的希望取消朱村街道办所发布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朱村十三社没有提出异议,那个判决就此成为定论。朱女士说,判决生效之后,朱村十三社依然拒绝支付征地补偿金,她们于是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才领到了这笔征地补偿金。
但是,事情并没有因此告一段落。在朱村十三社随后的利益分配里,朱女士和她的两个子女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份额。由于没有其他办法,朱女士最终决定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零二四年,朱女士提起诉讼,主张朱村十三社须向其本人及两个子女支付二零二二年一月至二零二四年三月的分红款,共计壹万捌仟伍佰元整。法院的判决文书表明,在审理过程中,朱村十三社未提出任何书面意见。增城区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朱女士的诉讼主张成立,朱村十三社须分别向朱女士及其两名子女支付分红款,每户金额为一万捌仟伍佰元整。朱村十三社没有主动去完成已经生效的判决要求,朱女士于是申请了强制执行,因此拿到了这笔分红款。
后来又因为相同缘由,朱女士再度对朱村十三社提起诉讼,要求朱村十三社分别支付她以及她的两个孩子2024年8月的分红钱,共计1800元。朱村十三社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递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朱女士的诉讼要求,增城区法院再次予以批准。朱女士表示,她现在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笔分红钱。
朱女士谈到,现在,朱村十三社每回分红都不给他们,他们只好诉诸法律,等到胜诉之后再申请强制执行,这样才有希望拿到分红。朱女士觉得,这种做法不合理,也浪费了大家的时间和司法资源。
二零二五年八月,朱村街道办事处明确指出,已经多次与朱村村级组织代表以及朱村第十三社负责人进行沟通,同时开展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倘若当前情况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建议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法。
要求分配土地遭拒,准备再次起诉
朱女士说明,2022年与2023年期间,朱村十三社依据村民人数对耕地实施了分配,在分配耕地之外,每位村民还获得六十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但是,她本人以及她的两个子女至今未能得到任何土地。
朱女士觉得,她跟两个孩子在村里住,户口也一直在村里,以前街道办、法院等都承认她和两个孩子在朱村十三社、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是集体成员,并且享受相同待遇,所以她有权利要求分到土地。
朱村十三社没有同意土地分配方案,朱女士因此开始维护自身权益,向多个政府部门陈述此事。澎湃新闻报道,2025年5月、7月和8月期间,朱村街道办事处就这桩事多次给出了回应。
2025年5月,朱村街道办明确回应,该街道已联合驻朱村村工作组、社区建设办等机构,反复同朱村村委会及朱村村十三社进行协商,要求其依照标准落实相应待遇,不过合作社负责人提出,分配田地及分红事宜需经村民代表投票通过。街道方面将推动合作社迅速召集住户代表进行表决,倘若问题仍未解决,则建议采取司法程序处理。
2025年7月,朱村街道办明确回应,该街道相关单位与驻朱村工作组已于2025年7月9日约谈朱村村级干部及十三社干部,开展法制教育,要求社干部查明同等条件下的人员数目,依照法规对该类人员及时增补进成员登记表并向街道相关单位呈报。
二零二五年八月,朱村街道办事处表明,该地相关机构与驻朱村工作团队反复找朱村村级干部、朱村十三社干部谈话,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工作,督促他们把朱女士和两个子女立刻加进成员档案,保障他们的应有权利。街道办事处已经找朱村十三社谈话调解,责令他们按时把分红款给朱女士和两个子女。若朱村十三社侵害朱女士的合法权益,建议走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朱女士谈到,尽管街道办已经好几次说明她和两个子女属于朱村十三社集体组织的成员身份,并且可以享受同样的待遇,还多次为此事出面调解,可是朱村十三社还是不肯给他们安排土地使用名额,她只好决定再次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已婚女性”分红难在哪里
朱女士和她的两个子女能否获得村民同等待遇,以及他们是否可以参与分红,尽管街道办事处和法院已经做出过相关说明,但在实际进行分红和土地分配的过程中,他们依然被村集体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不得不持续进行权利主张。
“每一次打官司,都是浪费大家时间和司法资源。”朱女士说。
朱女士讲,早些时候,她父亲就到朱村村委会去理论过,村干部那边既不表态,也不处理这件事。朱村十三社的负责人说,不给朱女士和她的两个小孩分红和土地,主要是因为村民有不同看法,他个人没权拍板,只能依照村民的意愿来办。要是法院下了判决,还把村集体的分红给扣了,那跟他就没半点关系,村民也不能把责任算在他头上。
朱女士表示,2025年8月中间时段,朱村街道行政机构举办过一场协商会议,朱村十三社的负责人在会上提及,当地居民拒绝接受分配方案,提议通过法律途径申诉。朱村街道工作人员则说明,该机构仅能进行调解和监督,无法强制村级单位执行决定,倘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朱女士谈到,八月底时,朱村十三社曾举行住户代表会议。后来,朱村十三社有关负责人透露,村民们不赞成将土地分配给朱女士等人,然而却找不到任何书面公示和表决记录。
2025年9月11日,朱村十三社有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关于已婚女性分红及土地分配事宜,他感到十分为难,因为多数村民持反对意见,合作社也没有权力擅自处置,只能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他还提到,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并强制执行,那么此事就与合作社无关,村民也不能再归咎于合作社。
朱村某负责人透露,分配红利、土地等事项关乎众多村民的根本利益,部分村民思想较为保守,觉得女子出嫁后,其子女便成了外人,不该获得本村的分红利益及土地分配利益,而且若已婚女性及其子女参与分红,参与人数会持续增加,导致每人分到的红利越来越少,所以反对这种做法的村民数量不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指出,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不允许因为女性未婚、已婚、离异、守寡或家中无男性等情形,损害女性的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同样规定,女性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土地承包管理、集体组织收入划分、土地征用补偿安排或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利用等方面,享有同男性一样的权利。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征地补偿方案制定之际,当事人已具备所属集体组织的成员身份,则其申请获得相应补偿份额的诉求,应当予以满足。朱女士和她的两个孩子的户籍,持续登记在本村,朱村街道办也发布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证明他们具备集体组织的身份,能够享受村民同等的待遇,因此他们理应获得分红和土地分配的权益。
赵良善主张,部分乡村集体单位的事务须遵循协商决定流程,不过村庄层面的决定不可违背国家法规,也不能借口多数村民持反对意见而损害少数人的正当权利。朱女士等人作为集体单位成员的身份,已由街道行政机构与司法部门核准,村庄方面理应依照法律保障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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